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含什么?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含基本养老金、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是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其对社会的贡献和具备的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待遇。
统筹养老金是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出来的养老金。
此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还包括企业年金,这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
企业年金是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及其职工自主 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构成了中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与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共同构成完整的养老保险体系。
新发布的《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哪些内容?
《暂行办法》提出,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暂行办法》要求,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省级人社部门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出品 | 民生周刊新媒体部
来源 | 新华社
编辑 | 姜玉函
责编 |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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