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的刘女士称,邻居陈阿伯经常将生活用水排到她家门口的路面上,给她的生活带来了困扰,两家邻居因此矛盾不断。
陈阿伯借用排水管遭拒
直接排水至路面
刘女士称,邻居陈阿伯的房子位于自家房子左前方,双方的房子不在同一排。因为陈阿伯的房子地势较高,所以若是陈阿伯将生活用水直接排在路面上,就会流经她家门口,她认为陈阿伯是故意为之。
陈阿伯表示,自家房子新增了卫生间,排水量增大,于是希望将排水管接入刘女士家门前的管道。但刘女士称,她家门前的下水管道是他们所在的一排业主,自发集资修建而成的,不方便给居住在另外一排的陈阿伯使用,于是她拒绝了陈阿伯,双方的心结就此结下。
刘女士认为自己没有权利替其他邻居做主:允许陈阿伯接入他们的下水管道。
刘女士认为,陈阿伯要求管道接入的方式也不合理。
刘女士
按照以前的老规定,下水管道都是从自家门口走,这样很方便,我们只要几十公分就能接到后面邻居的管道,但是陈阿伯却说法律规定怎么方便怎么走。
在陈阿伯打算接入管道时,双方发生了冲突,随后陈阿伯起诉了刘女士。
刘女士告诉调解小组,陈阿伯新增的下水管道已经接到其原来的管道上了,所以现在陈阿伯不应该将生活用水直接排到路面上。
陈阿伯:更换原先的排污管时
遭刘女士阻止
陈阿伯的妻子郑阿婆告诉调解小组,原先他们的房子屋后有一条污水管,但在更换时遭到了刘女士的阻止,所以水只能排到路面上。
刘女士:李阿伯若排污至井里
会影响建筑安全
刘女士称,陈阿伯所说的污水检查井,其实是李阿伯家的化粪池,如果使用原来的管道排污,污水会流进化粪池,直接影响她家的建筑安全,因此她才极力反对。该化粪池的所有者邻居李阿伯表示,之前的化粪池曾借用给陈阿伯排水,但现在他也反对陈阿伯再使用。
按照刘女士与李阿伯的说法,此前陈阿伯的管道只是接入了李阿伯的化粪池,并不是接入市政的污水检查井,也就无权擅自更换大的管道了,须取得李阿伯的同意,调解小组也跟陈阿伯一方进行了确认。
陈阿伯:
其他居民的理由站不住脚
调解小组走访了几户与刘女士居住在同一排的住户,虽然反对的邻居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是陈阿伯不认可他们的理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海坛司法所所长翁祖良认为,居民们担心排污管排污量增大以后会堵塞,也是有道理的。对此,法律人士认为,陈老伯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与刘女士一排进行沟通协商。
律师 罗威
根据民法典对于相邻权的规定,邻居用水、排水以及因为建造必须利用相邻土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但邻居也应当尽量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本案中,陈老伯已有别的渠道可以排水,连接刘女士家的管道可能只是更便利,并而非必要因素,并且刘女士一排的排污管道,是他们这排屋主合资建设,刘女士一排屋主对该管道享有合法权益,陈老伯如果不经过这排屋主同意,直接连接管道,也可能会对刘女士一排屋主的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陈老伯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与刘女士一排进行沟通协商,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给予必要的补偿等。
调解小组:
陈阿伯应争取其他邻居的支持
调解小组认为,陈阿伯已经有管道可以使用,即使排水不便也应该自行想办法解决。如果想要接入邻居们出资建设的下水管道,应当取得邻居们的支持。经过多番劝说,陈阿伯最终还是坚持决定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调解小组提醒陈阿伯,不要再将生活用水直接排到公共路面上。
或许是因为条件限制,又或许是因为心结未结,陈阿伯仍坚持自己想法。
调解手记
邻里间应相互体谅,不能一味索取而不思考付出,在无法通过协商化解纠纷的情况下,调解小组希望村民们能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继续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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