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李长青律师在第四期瀛和刑辩论坛——诈骗类犯罪辩护高端论坛分享企业家诈骗犯罪风险,强调民营企业家面临多方压力,诈骗风险分借贷型、销售型、金融型三类,建议企业家发心要正、趋利避害、忠于事实、请好律师,并指出市场金融制度不完善是风险根源。
李长青,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主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谢谢各位律师,首先感谢瀛和律所提供机会,让我们在一起交流。第二,我要感谢杨鹤勇律师,我因为时间安排的问题,把您第一发言的位置给抢了。我是中午从石家庄回来,上午在那会见,然后晚上我要赶到秦皇岛去,所以时间有点仓促。我的题目叫《企业家触发诈骗犯罪的风险来源及应对思考》。
我是从2009年开始执业,这十几年也陆陆续续办了一些诈骗类的案件。最早我有印象的,杭州有一个沈某合同诈骗案,他把村委会没有分配的房子出租给了一个人开超市,然后就给他定了一个合同诈骗,这个案件的结果是定罪免罚。还有在唐山办了一个案子,有两个老板,一个是房地产开发商,一个是钢厂老板,他们都是因为跟人借钱资金周转,还不上钱的时候,给他们弄了一个诈骗和合同诈骗。这两个老板最后就是不起诉。还有一个甘肃的,前年办的案子,也是一个房地产老板,他是跟教育局合作,开发的房子涉嫌诈骗,一房二卖,两个股东闹掰了,你卖一份,我卖一份,结果导致很多房子重复销售了,最后也给他按照合同诈骗,起诉金额是300多万元,最后判下来是认了一起26万元判了两年,原来量刑建议是11年。
还有一些就不介绍了。我是想说,因为通过和这些老板接触,我觉得中国社会阶层当中压力最大的、最不容易的就是民营企业家,就是老板。在整个中国社会阶层当中,最不容易最辛苦对社会贡献最大的,我认为就是民营企业家群体,他们承受着四面八方的压力。你说老板周围上上下下左左右右,有人跟他同心同德吗?我觉得没有,都是要想方设法算计他的人。所以我们律师有必要为这些企业家鼓与呼。
企业家在我们国家不容易,体现在法律领域,特别是跟我们刑辩律师相关的,就是他们所承受和面临的刑事风险,其中一个大类就是诈骗犯罪的风险。比如说,典型的诈骗罪名,合同诈骗、贷款诈骗、集资诈骗甚至骗取贷款,这都是诈骗类的犯罪,这些罪名很可能任何一个企业家都够得上。那么诈骗类犯罪,我通过我这些年办的这些案例,大概给它分成三类:一个是借贷型,这是最典型的;一个是销售型;还有一个是交易型,或者是金融型。
借贷型是最普遍的,我刚才说那两个不起诉的都是借贷型,他们跟人家借了钱还不上,你借了钱还不上,就可能是诈骗。我在山西有一个涉黑案件,当中有一个罪名就是骗取贷款,他这个行为是诈骗,就是在做手续的时候不太符合银行的规范性的要求,有一些不太真实的地方,贷款的结果是什么?人家提前偿还了贷款。但是在涉黑案件当中,还是给他们定了骗取贷款罪。我认为判决是错误的。
销售型的,比如说我们现在这几年爆红网络的一些案件,比如说卖艺术品的,或者卖保健品的。我亲手办过卖保健品的案子,还有卖邮币卡的,各种纪念品的,非常容易触发这类的风险。其实这个风险就来源于你所售卖的东西它的真实价值跟你所出售的价格是否构成巨大的差异。但问题是,你说差异是多少是诈骗,多少不是诈骗?有没有客观的标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觉得西方的那种陪审团制度是更合理的,要教给普通人用他们的经验和常识去判断是不是诈骗。企业家,可能要注意自己把控这个边缘到底在哪。
还有一个融资型的或者金融型的,我手里现在有一个集资诈骗的申诉案件,其实我认为他是不构成这个罪名的,因为它是一个融资平台,是一个中介,最后认定诈骗金额是16.3个亿。但是通过审计报告来看,至少有13个亿不在他手里边,就是钱融进来之后,就借给了融资企业,他只是一个中介,他收取中介费,所以这个罪名我认为是有问题的。
结合这几种诈骗风险的类型,我想探讨一下这些民营企业家,他们为什么会面临如此之多的触发诈骗犯罪的风险,这种风险最根本的根源是中国的市场经济缺乏完备的金融制度,就是企业需要钱的时候,没有正常的渠道去融资。你不能随便的像西方国家那种发行债券股票或者是有这种完善的金融体制。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风险,是无法回避的。但是还有来源于主观上的风险,结合主观上的风险,我要给企业家朋友们四点建议:第一点,发心要正;第二点,趋利避害;第三点,忠于事实;第四点,请好律师。
第一点,发心要正。就是我们无论做任何一个事情,你的初衷、初心是正的,不要想着我通过投机取巧去坑蒙拐骗来赚钱,这个路子肯定是要翻船的。我们在一些诈骗案当中看到,他起初目的都是不正当的,那么你无论怎样设计,也无法规避你这种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风险。你可以设计一些套路,但是规避不了,因为刑事判决最后他是实质性的认定。
第二点,趋利避害。就是我们既然能够了解到我们所处的营商环境当中那些对我们不利的因素,那我们绕着它走。你不要做有争议的事情,不要打擦边球,不要觉得自己比别人聪明,不要抱侥幸心理。尽量做那些没有争议的事情,有争议的事情不要做。
第三点,忠于事实。就是有很多聪明人在事后或者事前,他会改造一些事实或者虚构一些事实,那么我在办理的案件当中,就存在这个情况。比如说天津有一个合同诈骗案,是对方借他30万元,然后以买卖合同的形式把对方的房子抵押给他,这个都不要紧,最要命的是中间有一个环节,在一个贾律师,贾律师是厨师出身,给他出了个主意,到银行去带着借款人走了一笔虚假的流水,给他打了56万,然后又转回到他自己控制的账户上。就因为这一点,诈骗罪名就去不掉,虽然后来也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也实报实销了,但是没有给他判成无罪,是他自身带来的一个风险。我说的忠于事实,就是这个意思,你不要想方设法去改造事实。我自己的座右铭也是这样,就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服务委托人。你作为普通人,可能不懂法,但是你知道什么是真什么是假,你不要想着把假的变成真的,也不要去做任何这种投机取巧的事情。
请好律师,无论是你在事前还是事后,交易过程当中,甚至已经触发了刑事风险,一定要请好律师,特别是要请我们在座的这些律师。我们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我们有这种公平正义的理念,我们会对当事人负责。你要让律师来给你把控这些风险,有风险你就不要干。万一公安找你了,有事了你一定要第一时间联系律师,平时也应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我就说这么多,谢谢。(以上内容根据现场速录整理。)
作者:李长青,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主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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