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借贷关系中,有的出借人或为解亲友燃眉之急或为谋取利息差额,而向金融机构贷款,再将资金转借出去。那么,通过这样的方式形成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呢?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01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本是关系要好的朋友。2018年,被告想让原告通过某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其,看在双方关系甚好的份上,原告便同意了被告的想法。原告从该金融机构贷款30000元后,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5000元,之后,原告每月向该金融机构偿还利息。因原告一直催收借款未果,而将被告诉至法院。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从某金融机构借得30000元后,将其中的25000元转借给被告,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其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因转贷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虽为无效,但被告仍负有返还借款的义务,对其收到的借款本金25000元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原告自行清偿的贷款利息,经法院确认,属于原告转贷给被告25000元相对应的利息为19669.39元,因原、被告对转贷行为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由此导致原告的损失应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最终,判决陈某返还借款25000元,赔偿损失9834.7元。
03
法官后语
从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因此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覃塘区人民法院2024年原创185期
文字:陆嘉琪、黄淑清
编辑:陆嘉琪
审核:李春晓、伍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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