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
王峰,男,汉族,1972年8月生,四川成都人,1991年12月参加工作,199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局长,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大面街道党工委委员、副书记、政法委员、三级调研员。
2023年9月,王峰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龙泉驿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3月,王峰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行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4年7月,王峰因犯受贿罪、行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案探】
提起王峰,他曾是成都市工商系统内最年轻的副科级干部,还被评选为全市脱贫攻坚先进个人。从一名朝气蓬勃的阳光青年逐渐堕落为一名机关“老油条”,从一名奋战扶贫一线的党员干部逐渐蜕变为一名追求享乐的违纪违法人员……王峰在与自己的“正邪”较量中,逐渐迷失方向,最终身陷囹圄成为“阶下囚”。
“过去,总有那么一帮人,听到我当了十八年的副职还没提拔,就露出惊讶的表情问这问那,他们那种嘲笑的表情让我心里很不是滋味,我就想着怎么利用手中的权力去捞取更多的好处……”如今,身处高墙铁窗内的王峰,常常悔不当初、痛哭流泪。
▲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原党工委委员、副书记、政法委员王峰接受审查调查。
由风及腐误入歧途
“政治课”成“耳旁风”
王峰小时候跟随父亲在西藏军营长大,王父家教严格,长期耳濡目染让他养成了勤俭节约的好习惯。1991年,王峰刚参加工作时是在龙泉驿区工商局下属的柏合工商所,为了节约5毛钱公交费,他连续多年骑自行车上下班,且从不迟到、早退。王父也经常对王峰进行“敲打”,每次王峰回家看望父母,王父都会严肃地提醒他为人正直、为官清廉,王峰称之为上“政治课”。
在父亲的“政治课”熏陶下,王峰在工作上不怕吃苦、踏实肯干,很快成为单位的业务骨干,25岁那年,王峰被破格提拔为洛带工商所副所长。面对新岗位新工作,一开始王峰还能兢兢业业、洁身自好,但时间长了,身边看重他身份、意图与其拉近关系的商人渐渐多了起来。“当商人老板发现我性情耿直豪爽,喜欢热闹和享受高档生活时,每到下班和周末就请我吃饭、打麻将。我看他们吃好的、穿好的、用好的,而自己仍一副穷酸相,心里除了羡慕就是憋屈。”
随着交际圈逐渐复杂,王峰的心态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他暗地里告诉自己,不仅要有权,还要有钱。“我就像吸食毒品一样慢慢成瘾,乐在其中、不可自拔。”于是,王峰开始了“两面人”的表演。白天,在单位给人以努力工作勤勤恳恳的感觉,下班后却常常沉迷于灯红酒绿、纸醉金迷。
之后的几年,戴着“面具”的王峰一路升迁。2000年,王峰调回龙泉驿区工商局工作,先后担任科长、分局长、副局长等职务。
年纪轻轻就得到组织信任,担当重任,王峰本应重燃勤廉担当、干事创业之心,然而此时的王峰,赌博恶习如附骨之蛆,让他积习难改,不仅喜欢打麻将打纸牌,还热衷于打老虎机赌博,甚至开始伙同朋友开设麻将馆违规经商。
十赌九输,久赌必输。沉迷于赌博的王峰越赌越输、越输越赌,当时每月微薄的工资根本不够花,还欠了上万的赌债。小节不守,大节必失。无数案例证明,党员干部“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彼时债台高筑的王峰动起了“歪脑筋”,开始使用手中公权“礼尚往来”,吃、拿、卡、要越来越油滑,收红包礼金越来越熟练,父亲的“政治课”渐渐成为了“耳旁风”。
副处18年未再提拨
从心有不甘到“抢着揽事”
名利之心,人皆有之,倘若处理不当,就极易为名所累、为利所伤。正当王峰徘徊在十字路口时,他接到了组织分派给他的新任务——为期两年的对口支援工作。对此,王峰本不愿前往,但当他听说有了此番经历,提拔晋升会更快后,便满怀“希望”地踏上了履职新征程。
凭着顽强的工作作风,王峰和所在的对口支援工作队在两年多的时间内,翻过苍茫的雪山,越过破晓的晨光,帮助对口支援县顺利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对口支援工作队获评全省脱贫攻坚优秀集体,王峰个人也获得了成都市脱贫攻坚先进个人。
“当时自己也的确被对口支援地区的生活工作条件震撼到了,心灵上也曾受到洗礼,工作的同时也让自己一度找到了从前那个纯真的自己。”艰苦朴实的生活,让王峰一心扑在工作上,他发现自己生活简单了,奉献付出多了,人也更加踏实了。
尽管如此,如果总是带着极强的功利心干工作,则一切都是徒劳。抱着付出了就应该得到回报心态的王峰,被权力欲深深支配着。回到原工作岗位后,王峰认为自己当了十八年副处,现在又有了对口支援经历,这样的履历怎么样都会成为自己在仕途上再“前进”一步的“筹码”。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峰没有等来自己所“向往”的职位,而是被组织选派到大面街道办事处担任党工委副书记。这本是组织给予其基层历练的好机会,但他认为“副局长到副书记还是副处”,嫌组织给他的官太小,嫌组织给他的工资太低。
由于一直未得到个人向往的“升迁”,王峰便为自己找到一个“补偿机制”的借口,他开始不断寻找“发家致富”的机会以弥补仕途上的“失意”。到大面街道任职之初,王峰本来只负责维稳工作,慢慢地他觉得自己分管工作权力太小,没有一点“油星子”。于是一心为“钱程”的王峰四处打听、仔细观察,当他听到商人老板说渣土处置行业油水丰厚后,他十分眼热,不断在领导面前表达自己不怕麻烦、不怕累,愿意“勇挑重担”的想法,还游说其他班子成员为其争取,最后成功将“分管城管工作”的“实权”抢到了手。
“土”里淘“金”无视纪法
自食其果终陷囹圄
渣土偷拉乱倒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威胁耕地安全,其背后政商勾连、风腐相依、乱象丛生,严重影响一地政治生态,更让基层群众深恶痛绝。
然而,暴利往往催生出灰色利益链。一车20方的普通渣土处置利润可能就几十元,但同样的建筑垃圾处置利润则是普通渣土的几倍,如果偷倒乱排,利润会达到一车上千元。
个别渣土从业者为最大限度获取高额利润,想方设法拉拢腐蚀公职人员。“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王峰,自然被轻易“围猎”。
在一次商人老板组织的饭局上,渣土从业者史某某结识了王峰。此后,便经常约他喝茶,还多次送上4万元的“坨坨钱”维系感情。尝到权力变现的“甜头”后,王峰胆子大了起来。从最初的吃喝娱乐“一条龙”、赌博打牌“铺底分”、感谢帮忙“发红包”等,发展到渣土运输按车收费、“明码标价”。
2021年底,某房产项目和消防站建设项目涉及到渣土处置,利益链条上的王峰不仅向时任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副局长的蒋某某行贿35万元以打理好关系,还带着下属“入伙”,为他们作好“分工”,同时与渣土从业者商定按运输车次收取费用,俨然将渣土消纳做成了一门生意,将本为执法者的队伍变成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的“生意合伙人”。事后,渣土从业者史某某、薛某某送上了现金215万元,王峰及其下属进行了分赃。
“不相信组织,相信自己对权力和金钱的执念、相信不法商人老板是我走向违纪违法的主要原因,遭了之后才发现,自己内心毫无纪法意识,如果组织把我放在更重要的位置,给我更大的权力,自己擅权玩权的力度会更大,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会更凶。”
经查,王峰个人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360余万元,个人实得240余万元。面对法庭的判决,王峰第一时间想到的是自己的家人,心如刀割,“作为儿子我不能为父母养老送终;作为丈夫,我不能给妻子安全幸福美满的生活;作为父亲,我不能教育、帮助好子女。”此时他才意识到,名利得失皆是浮云。
【案析】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追求,对待名利更有轩轾之别。普通人之于名利,未必有名人贤士的境界,亦不必苛责求全,但至少也当知“善不由外来,名不可虚作”。名利观、价值观严重错位的王峰,渴求仕途不得便要“另辟蹊径”取财的病态心理让人瞠目结舌。王峰与商人老板亲清不分,贪欲膨胀,胆大妄为,以权谋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敛财,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分管领导的他,不仅没有担当履职、规范行业乱象,反而期望着权力变现、觊觎着“靠土生金”,搅浑了行业之水、带坏了队伍之风,最终不但误了自己,还伤了一方治理,危害甚大。王峰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行贿犯罪,且在党的二十大后依然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王峰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王峰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及行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务上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作者:张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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