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2日,江苏阳光同日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同时收到立案告知书的还有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克平。7月4日江苏阳光被终止上市,在股转系统挂牌简称“苏阳光5”,挂牌后公司股价更是一路下跌到0.16元/股。
此前,交易所已经下达纪律处分就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和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更正不及时事项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下达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本次行政监管措施明确了,公司1.7亿元向阳光集团购买土地,双方未能在江苏阳光支付1.7亿元交易款项后180天内完成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阳光集团亦未向江苏阳光偿还已支付的交易款项,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该事项属于交易的重大进展,对投资者的决策造成重要影响,江苏阳光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同时认定,2024年1月31日,江苏阳光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其中对于向阳光集团购买土地使用权未能完成过户的事项披露为“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尚未办理完成”,未披露上述事项已构成阳光集团对江苏阳光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海古北律师事务所专业证券索赔律师娄霄云提示,交易所和证监局的认定降低了投资者的举证负担,也初步明确了“三日一价”的认定,同时江苏阳光和实控人被立案是否会有新增其他信披违规有待后续调查结果,但是实务中退市后立案由于股票已经退市,即使出现新增信披违规由于已经无法通过股价体现对于市场的影响,投资者再行主张新违规和损失的因果关系有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基于上述判断,我们认为凡是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4月25日之间买入且2024年4月25日收盘持有的投资者,可查阅“娄霄云律师”相关资讯申请民事赔偿。
值得关注的是,江苏阳光先后收到浙商银行和交通银行的起诉要求归还借款和利息,相较于普通债权人,中小投资者诉讼周期普遍长达三年以上,那么债权形成也基本是三年之后,这对于退市后投资者索赔诉讼最终能够带来多少现实意义,具备极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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