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居小莉 记者 王晓宇)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持有、购买、使用假币都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近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购买假币案,男子邱某和汪某为了在朋友圈炫富,竟然在网上购买假币,因数额较大,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处罚金。
邱某在网上刷视频时了解到有人在卖假币,为了在朋友圈发炫富视频,邱某告知其朋友汪某,可以通过网络购买假币,并邀请汪某一同前往购买。2023年10月,邱某携带现金3200元,和汪某一起驾车从江西德兴前往连云港市海州区,从他人处共购买面值14000元假币。邱某用购买的假币拍摄了炫富视频,原本打算将假币作为打牌的赌资,后因发现所购买的假币与真钞差别太大而放弃,只好将所购假币全部销毁。事后,因涉嫌购买假币,邱某和汪某相继落网。
海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汪某购买伪造的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购买假币罪。综合被告人邱某、汪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邱某规劝同案犯投案,属于立功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汪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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