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和仲裁作为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明显的差异,如受理范围、适用前提、管辖权的取得、审理人员产生方式、审理方式、文书生效、执行管辖等都存在区别。对此,你知道多少?为此,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李彦红律师进行了相关普法。
记者:诉讼和仲裁的受理范围有何区别?
李律师: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等人身权益纠纷,以及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财产无主等非讼程序案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则明确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记者:诉讼和仲裁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李律师:诉讼程序中,只要一方当事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应当受理,其中管辖权的确定需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仲裁程序中,其管辖权则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一家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但需要注意的是应当明确仲裁机构,避免出现约定不明导致仲裁约定无效的情况。
记者:诉讼和仲裁的文书生效时间有何差异?
李律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对生效裁决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立即生效;不服仲裁裁决时,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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