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回家后,打开上锁的房门,走向自己用于存款的行李箱,准备取点现金。结果打开行李箱一看,竟少了27万。
上锁的房间门窗、行李箱完好无损,27万现金,为何还能不翼而飞?
*图源网络
近日,潮安法院依法审结一宗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连某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案情回顾
连某娜与蔡某之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蔡某及其父母等人一同居住。今年2月底,连某娜发现蔡某将现金存放在家中三楼杂物房的行李箱中,通过观察蔡某行为及猜测,试出该行李箱密码。后于3月1日至5月6日,分四次盗走蔡某存放在行李箱的现金共计人民币 270000元,后用于租赁保时捷汽车、宝马汽车,购买包包、黄金首饰等。5月24日,蔡某发现现金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破案后,连某娜退回赃款人民币 17100 元。
潮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连某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连某娜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本人愿意接受处罚,且归案后能向蔡某珠退赔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对被告人连某娜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消费偷盗而来的钱财,只能带来一时享受的快感,并不能长久。广大群众应时刻谨记,向他人财物伸手,必然受到法律严惩。同时,行李箱不是保险箱,防盗作用并不理想。广大群众要树立科学的防盗意识,尽量不要将大额现金存放家中,以免被盗窃或损坏。
撰稿:黄雪玉
来源:潮安法院
编辑:张蝶 吴柏霖
审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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