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四川南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江县一男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任某某甲,男,1952年4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农,住南江县。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任某某甲为防止野生动物毁坏农作物,向其岳父景某某乙(已死亡)索要火药枪1支、向某某(已死亡)索要火药枪2支,同时索要了洋硝、黑火药、铁弹子,任某某甲带回家后使用其中一支火药枪驱赶野生动物。2020年,任某某甲将该三支火药枪存放在南江县某村室内床下。2024年3月25日,侦查机关在任某某甲家中卧室内床下,搜查出疑似火药枪三支、疑似黑火药800克、洋硝一瓶、疑似枪管一根。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三支疑似枪支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火药枪三支,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某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任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任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
被告人任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三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任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上述情节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南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三支枪支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 张杨
编辑 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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