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被注销后职工起诉讨要工伤待遇(主题)
清算组成员被判赔偿26万余元(副题)
中工网讯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吴铎思)发生工伤后公司被注销了,职工的工伤待遇向谁讨要?日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清算组成员袁某、雷某一次性赔偿蒋某停工留薪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6万余元。
2022年5月,蒋某到阿拉尔某公司从事厨房配菜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公司并未给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22年10月12日,蒋某驾驶摩托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蒋某不承担责任。2023年3月7日,蒋某被认定为工伤,后又被认定为伤残玖级。
2023年5月23日,阿拉尔某公司进行注销登记,公司原股东袁某、雷某为清算组成员。2023年11月10日,蒋某就其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仲裁,仲裁委以阿拉尔某公司已注销,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
蒋某将袁某、雷某作为被告,诉至阿拉尔垦区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蒋某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阿拉尔某公司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应由该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负担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被注销后其主体资格已消灭,故蒋某不能以该公司为对方而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袁某、雷某作为该公司的原股东及公司清算组成员,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法院认为,袁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清算组负责人,雷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明知蒋某遭受工伤的情况下,仍然作出“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0元”的清算报告并签署同意。袁某、雷某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违反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给蒋某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袁某、雷某一次性赔偿蒋某停工留薪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6万余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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