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近日,云南景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某等10人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024年3月底期间,杨某某等10名被告人交叉合伙多次在景东县禁猎区,在禁猎期内用豹夹、“扣子”、射钉枪等猎捕野生动物。经鉴定,从杨某某1家、李某某1家、李某某2家、李某处、杨某某2处查获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有赤麂、马来豪猪(云南豪猪同物异名)、果子狸,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从李某某2家查获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中还有黄喉貂,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
被告人李某某1持有射钉枪3支,杨某某持有射钉枪2支及火药枪1支,李某某3持有火帽枪1支,李某某4持有射钉枪1支,李某某2持有射钉枪1支。
202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3邀约被告人周某某在家中使用电焊机、角磨机将射钉器和无缝钢管焊接成1支射钉枪,经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五被告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九人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应数罪并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并就犯罪事实、定罪及量刑部分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为10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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