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家里有老人过世了,但是老人立下了多份遗嘱,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分割财产啊?我在网上查过了,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到底以哪份为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主要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六种形式。
此前,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在多份遗嘱中具有优先效力,即如果有公证遗嘱存在,即使不是最后立下的,也应当以其为准。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最新规定:如果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那么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也明确了在遗嘱内容发生冲突时的解决原则。通过规定最后一份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确保了遗嘱内容的明确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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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洁莹
一审:贝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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