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作为外地人入德的第一道印象
其规范化营运直接关系到德州的形象
然而,部分出租车司机投机取巧
在计价器上动起了歪心思
对此本站过去已关注过多起查获案例
近期,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德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旅游分公司,又进行了处罚——德市监处罚〔2024〕67号。
2024年7月12日,执法人员接德州市交通局综合执法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移交案件,当事人驾驶员在出租车计价器使用过程中为出租车计价器增加作弊装置。
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9日,使用该装有作弊装置的出租车计价器进行营运使用。
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驾驶员询问确认,当事人驾驶员从2024年6月1日开始使用出租车计价器作弊装置。
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德州市交通局综合执法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移交案件资料后,委托德州市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研究院对当事人出租车计价器日营运价款进行了数据读取。
经德州市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研究院检定,当事人驾驶员2024年6月份至2024年7月份使用该装有作弊装置的出租车计价器营运价款为3309.1元。
经查,当事人在使用出租车计价器过程中为出租车计价器增加作弊装置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加装作弊装置或者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200元;
2、没收增加作弊功能的出租车计价器;
3、没收违法所得3309.1元;
罚没合计450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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