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深入推进“进万企、解难题、优环境、促发展”工作部署,日前,成都市锦江法院联合锦江区春熙路时尚活力区管委会召开“进万企、解难题、优环境、促发展”送法问需座谈会。
锦江法院“锦房·致远”房地产审判团队“零距离”问需辖区内重点企业,就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为企业精准“把脉问诊”“对症开方”,切实从司法角度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结合“楼宇经济” 剖析法律问题
锦江区地处商贸发达的中心城区,区域内经营性用房密集,“楼宇经济”发展程度较高。
座谈会上,审判团队立足具体情况,结合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整体概况、案件特点,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针对房屋租赁合同形式要件、合同解除、合同终止、房屋腾退、装修处理、违约金、保证金的处理以及复原费等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和分析。
企业有问题 法官立即回应
在审判团队“面对面”“零距离”问需于企后,参会企业代表围绕多个实际问题积极发言,进行广泛讨论。
王府井、仁恒置地、百年春熙等参会企业代表提出:企业在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难题,例如,承租人逾期仍拒绝腾退房屋,出租人是否可以处理房屋内物品?
针对企业提出的困惑,审判团队法官现场回应企业关切,建议各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前解约的期限及条件;制定详细的房屋返还验收标准,明确房屋恢复原状的具体要求;明确押金退还条件;区分押金与违约金的不同性质和适用场景。此外,出租人应谨慎腾退承租人滞留在房屋内的物品,若确实有必要,至少应当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免得引起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承租人提前退房后,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间及时收房的,是否可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有企业提出。
审判团队法官表示,承租人要求提前退租且房屋具备收回的客观条件,出租人应在合理期间内及时收回房屋,及时止损。出租人长期怠于收房并向承租人主张高额占有使用费的,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我想请教一下,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但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不属于根本违约,守约方能否解除合同?”企业代表又抛出了问题。
“人民法院会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从合同性质、履约情形、当事人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等角度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综合考虑,进而对违约行为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作出综合判断。”审判团队法官及时回答。
及时解决难题 企业收获满满
“收获满满,希望今后这种面对面交流、及时解决问题的座谈可以适当多安排。”企业代表满心期待。
最后,团队法官发放《房屋租赁合同常见问题解答》宣传手册“福利包”,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妥善化解租赁纠纷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据悉,“进万企、解难题、优环境、促发展”送法问需座谈会不仅是司法服务企业的具体举措,也是锦江法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实践。锦江法院表示,将继续通过“送法进企”等活动,积极听取企业需求,真招实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共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供图 法院 责任编辑 刘杨 编辑 王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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