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价计征:计税根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即以房产原值为计税根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起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断定。
2、从租计征(即房产租借):以房产房钱收入为计税根据,即以房产房钱收入为计税根据的应纳税额=房产房钱收入×税率(12%),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房钱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新政策什么时候实行
房产税新政策自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具体来说,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该税种自198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其征收管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1、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可以是房屋的计税余值,也可以是房屋的租金收入。如果是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则税率为1.2%;如果是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则税率为12%。
2、征收方式和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方式。具体的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意味着,虽然房产税是按年征收,但纳税人可以分期支付税款。
3、征收机关和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义务人则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如果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如果产权出典,由承典人缴纳;如果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则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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