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消费中的资金保障作用,减轻职工家庭购房资金压力,积极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10月22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支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的通知(试行)》(下称《通知》),缴存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直接划转至购买住房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试运行两年。
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的办理条件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办人携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承办人身份证至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信息申报。缴存职工购买已在中心信息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本人及其配偶(以下称“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直付购房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所购住房首付款的,应先行将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之外的自筹资金缴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大于所购住房首付款的,可全额用于直付购房款。《通知》明确,申请人合计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总价,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关于办理流程,审核登记需要申请人携带商品房认购协议、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确认书,自筹资金缴款收据(公积金可用余额小于首付款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夫妻双方均需办理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原件到中心各分理处/管理部进行审核登记,并申请出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受理回执”(以下简称“受理回执”),并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收到受理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携带受理回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办人身份证到原审核登记分理处/管理部申请将提取住房公积金划转至所购住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若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预网签,申请人应及时持受理回执至原审核登记分理处/管理部办理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在政策衔接方面,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直付购房款,且不能再以本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申请人为多人的,仅限其中一人及其配偶申请办理直付购房款提取。
《通知》明确,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申请人或挪作他用。若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原路退回至中心账户,由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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