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及逮捕现行犯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通令(法行字一四七号)》
(收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
(图片提供: 中国国家博物馆)
这是1942年10月14日发布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通令(法行字一四七号)》(下称《通令》),收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
1941年10月,《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颁布,高等法院检察处设检察长、检察员。在各专员公署和县,则由公安机关侦查和起诉。针对边区公安司法实践中认定和逮捕处理现行犯的问题,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和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联合发布了《通令》。
《通令》依据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重申现行犯的规定:(1)正在犯罪过程或实施中者;(2)犯罪后及时发觉者;(3)被人追呼为犯罪人者;(4)持有凶器、赃物、违禁物者;(5)身体、衣服等处露有犯罪痕迹,显可疑为犯罪人者。
《通令》明确了对现行犯的逮捕处理权限和程序。(1)“现行犯不论任何人,均得迳行逮捕之,但须送县政府处理,其他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越权处理。”(2)“现行犯如持有武器,而又抵抗拒捕者,任何人得枪杀之。惟须呈报区或县政权机关,转呈高等法院备案。”(3)“嫌疑犯得经区公所以上之政权机关之许可逮捕之,但须送县政府处理。”
《通令》最后强调:要在民兵群众中进行深入教育,要做到不放松一个现行犯,特别在战争中的汉奸、特务、抢粮及盗毁空舍清野的盗匪,携带毒品烟土的烟毒贩等现行犯;但另一方面须力戒滥行枪杀现行犯的倾向,凡现行犯不具备持有武器并抵抗拘捕的,决不能随意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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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丨任小玲
来源丨检察日报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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