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原告继承王某坤名下房产: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县一号(×)房产;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父亲王某坤与母亲孙某婷结婚后育有三子一女,分别为原告王某杰,被告王某豪、王某聪和王某鑫,祖父王某贵于1981 年去世,祖母赵某于 1966 年去世。1990 年父亲王某坤与母亲孙某婷离婚,孙某婷未再婚。弟弟王某鑫与弟媳李某育有婚生子王某贤。1988 年 10 月 7 日弟弟王某鑫与弟媳李某离婚。1995 年 11 月 16 日王某鑫去世。被告王某贤一直随孙某婷生活,孙某婷是其监护人。
1995 年 7 月 19 日,父亲王某坤分得诉争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县一号(×),该房屋是父亲单位分的福利房。1998 年 8 月 26 日,父亲王某坤与单位签订单位出售公有楼房协议书,出资 28847.32 元购得诉争房屋,其中原告出资 5000 元。1999 年 1 月 28 日该房屋产权登记在父亲王某坤名下。2001 年 11 月 26 日,父亲王某坤去世,生前无遗嘱,留有遗产诉争房屋。
2002 年 2 月 22 日,原告王某杰与被告王某豪、王某聪一同协商并签订协议书,约定该房屋由原告一人继承,同时原告支付给王某聪 3 万元,支付给被告王某豪 4 万元。上述款项原告已于 2002 年 2 月 22 日至 2004 年 6 月 19 日分期付清。2017 年 4 月 18 日,原告王某杰与被告王某豪、王某聪、王某贤到北京市某公证处申办继承权公证。之后原告向被告王某豪另外支付 5 万元,被告王某豪签署有偿放弃继承声明。王某聪、王某贤表示放弃继承。后经公证处核实,被继承人王某坤 1990 年离婚后,于 1999 年与陶某结婚。因未在法定期限内补齐陶某有关材料,本次公证终止。
2021 年 1 月 12 日,原告王某杰、陶某来到某公证处申办继承权公证,之后原告王某杰支付给陶某 8 万元,陶某签署有偿放弃继承声明。王某聪、王某贤表示放弃继承,但被告王某豪却拒绝配合公证。原告王某杰认为被告王某豪于 2002 年 2 月 22 日签署协议书时已补偿 4 万元,并放弃继承诉争房屋。2017 年 4 月 18 日在公证处申办公证时,原告王某杰再次出于亲情又支付被告王某豪 5 万元,且被告王某豪并签署有偿放弃继承声明,现又反悔,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豪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1. 原告所述的家庭协议系原告伪造的,被告没有见过也没有签过字。后原告申请两次继承公证,公证程序均没有完成,公证书未作出,当时所有继承人包括被告自始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2. 被告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法定继承案涉房屋,庭前其余三被告均表示放弃,被告对案涉房屋享有 50%份额。
3. 案涉房屋自 2002 年即由原告一家实际居住至今。被告已经不可能对其实际占有使用,因此被告建议法院考虑到房屋使用性,以判决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的方式分割房屋。
(三)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王某坤与案外人孙某婷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王某豪、王某杰、王某鑫、王某聪。1990 年 10 月,王某坤与孙某婷离婚。王某鑫于 1995 年死亡。王某贤系王某鑫的儿子。1999 年 11 月 12 日,王某坤又与案外人陶某登记结婚。2001 年 11 月 26 日,王某坤死亡。王某坤生前未留遗嘱。王某坤的父母先于王某坤死亡。
1998 年 8 月 26 日,王某坤从原工作单位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县一号(×)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1999 年 1 月 28 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王某坤名下,为其个人财产。王某坤去世后,一号房屋由王某杰居住至今。
关于该房屋的继承分割问题,王某杰在庭审时提交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父王某坤位于昌平产权房一套,由其子王某杰继承。王某杰付给其妹王某聪三万元人民币,生效签字之日付百分之五十,即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另百分之五十第二年付清。王某杰付给其兄王某豪三万五千元(加 5 仟)人民币,扣除王某杰帮助投资建设兔舍一万五千元,应付人民币两万(5 仟)元。签字之日付一万元,剩余一万(5 仟)元第二年付清。”该协议书由王某杰、王某聪签字,另有“王某豪”签名的字样。该协议书落款时间是 2002 年 2 月 22 日。王某豪否认见过该份协议书,也否认签过该份协议书。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王某豪未提交笔迹鉴定申请。
关于该协议约定的钱数,王某豪在第一次庭审时承认收到过王某杰给的4 万元,但称该笔钱是支付的租金,不是房屋价值折价款。在本案第二次庭审时,王某豪又否认收到了 4 万元,只认可收到了 35000 元。王某杰称给了王某聪 3 万元,给了王某贤 4 万元,王某贤上学的费用也是他支付的。关于给付钱数的依据,王某杰称在当时一号房屋的单价在 2000 元/平方米,故房屋总价款在 16 万元,按照四个继承人每人 4 万元分的。因为王某聪拿了父亲的首饰,故少给了她 1 万元。
王某杰给了王某豪、王某聪款项后,一号房屋一直未变更登记。2017 年 4 月 18 日,王某杰、王某豪、王某聪、王某贤一起前往北京市某公证处办理一号房屋的继承权公证。在当日公证处为四人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王某豪、王某聪、王某贤称自愿放弃继承,王某豪、王某聪还承认“王某杰也给了我一些经济补偿”。当日,王某豪、王某聪、王某贤还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关于“经济补偿”的数额,王某杰和王某豪均认可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王某杰又给了王某豪 5 万元。但王某豪称该 5 万元还是支付的租金补偿,并称其是受到王某杰胁迫签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王某杰对该说法不予认可。但该次做遗产继承公证时,公证处发现王某坤在生前与陶某再婚的事实,遂告知了王某杰。但在公证处限定的时间内,王某杰未与陶某就继承一事达成一致意见,故公证处终止了本次公证程序。
2021 年王某杰、陶某向北京市某公证处申请对一号房屋进行继承公证。陶某向公证处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因王某豪不同意放弃继承,故本次公证程序再次终止。王某杰遂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聪、陶某、王某贤均提交了声明,表示放弃对一号房屋的继承分配。
二、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王某坤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县一号房屋由王某杰继承。
三、案件分析
(一)继承法律关系梳理
1. 法定继承人范围确定:被继承人王某坤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包括原告王某杰、被告王某豪、王某聪、王某贤以及王某坤的再婚妻子陶某。在本案中,王某坤生前未留遗嘱,因此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 遗产范围明确:本案中的遗产为位于北京市昌平县一号房屋,该房屋系王某坤个人财产,其在 1998 年购得并于 1999 年办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3. 继承纠纷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王某豪是否放弃继承以及其放弃继承的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王某豪先是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后来又反悔,否认放弃继承,这使得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成为案件争议的核心点。
(二)证据的效力及争议
1. 协议书的真实性与效力:原告王某杰提交的 2002 年 2 月 22 日的协议书,约定了房屋由王某杰继承以及对其他继承人的补偿金额。虽然王某豪否认见过和签过该协议,但在法院限定时间内未申请笔迹鉴定,根据证据规则,法院可推断该签名为王某豪所签。该协议对房屋继承及补偿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各继承人之间的协商结果。
2. 款项支付的证明力:王某杰称按照协议向王某豪、王某聪支付了相应款项,且支付金额与协议约定相符。王某豪对收到款项的性质存在争议,先是承认收到 4 万元但称是租金,后又否认收到 4 万元只认可 35000 元,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是租金。而从王某杰所述的房屋价值及分配比例来看,其支付给王某豪的款项解释为房屋折价款具有一定合理性,故王某杰关于款项支付的陈述可信度较高。
3. 公证过程中的证据:在 2017 年的继承权公证过程中,王某豪、王某聪、王某贤在公证处的询问笔录中表示自愿放弃继承,并承认王某杰给予了经济补偿,且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这一公证过程中的证据具有较高的公信力,进一步证明了当时各继承人对房屋继承的态度。王某豪虽辩称是受胁迫签署声明书,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其辩解难以成立。
(三)诚信原则在案件中的适用
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被告王某豪在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后又反悔,且缺乏充分客观的理由。从其庭审陈述来看,其理由不具有说服力,且自身经济状况也未出现严重恶化等特殊情况。此外,王某杰在继承过程中不仅按照约定支付了款项给王某豪,还在后续公证过程中再次给予王某豪5 万元。王某豪在接受补偿后仍违背承诺,这种行为从诚信角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四、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的关键作用
1. 全面收集证据: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杰提供了多方面的证据,包括协议书、款项支付凭证(虽未明确提及具体凭证形式,但从陈述可推断有一定支付依据)以及公证过程中的相关记录等。这些证据相互关联,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对证明案件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
2. 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例如协议书的真实性通过王某豪未申请笔迹鉴定而得到一定程度的确认,且协议内容与款项支付、房屋继承等事实紧密相关。同时,公证过程中的证据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因为公证机构的参与使得这些证据更具权威性和可信度。
3. 引导当事人保留证据:作为律师,要提醒当事人在日常生活和涉及重大财产事务的处理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在本案中,王某杰能够提供多年前的协议书以及历次款项支付的相关情况,这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如果当事人没有保留这些关键证据,可能会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增加诉讼风险。
(二)法律规定的准确理解与运用
1. 继承法律规定的把握:熟悉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在无遗嘱情况下各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中,准确确定继承人范围以及遗产的性质和范围是处理案件的前提。同时,要理解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如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等。
2. 诚信原则的运用:诚信原则在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律师要善于运用这一原则,当被告违背诚信原则反悔其放弃继承的声明时,通过分析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常理,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王某豪的反悔行为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律师通过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成功说服法院不予承认其反悔行为。
3. 证据规则的运用:了解并熟练运用证据规则,如在对方对关键证据提出质疑但又不申请鉴定时,根据证据规则作出对我方有利的推断。同时,要善于利用公证证据的公信力,公证过程中的询问笔录和声明书等证据在证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三)与当事人的沟通和策略制定
1. 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情况: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背景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本案中,了解到各继承人之间的家庭关系、房屋居住情况以及之前的协商过程等,有助于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例如,知道王某杰已按照协议支付款项并实际居住房屋多年,这些情况都可以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因素。
2. 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在本案中,鉴于王某豪的反悔行为,重点围绕其放弃继承声明的法律效力展开辩论。通过强调公证过程中的证据、款项支付的事实以及诚信原则的适用,来证明王某豪的反悔不应被支持。同时,对于其他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及时获取他们的书面声明,巩固我方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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