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里,同学之间有时会嬉戏打闹,免不了磕磕碰碰,如果造成了身体损伤,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近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小成,小江等四名同学是靖江一所学校三年级的学生,事发当天,四人在课间休息时来到教室外的连廊玩,打闹嬉戏间,四人占据了大部分通行面积,导致从此处经过的同学小袁受伤。
随后,老师通知了小袁的家长,并及时将小袁送到医院就医,经医生诊断为两颗牙齿移位,一颗牙齿全脱位,以后可能需要拔牙并种植。事后,小袁父母将四名学生和他们的父母,以及学校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四名学生在事发时,打闹、推搡行为紧密、连贯、时间短暂,并在连廊里移动致占据大部分,引起通行妨碍,且四名学生均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对造成小袁受伤具有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因四位学生对损伤后果并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对损伤后果无法区分原因力大小,属于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法官表示,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事故的责任,不能仅仅因为事故发生在校园,就一律认定学校有责任。小袁受伤并非是教室、操场、楼梯等设施场所问题导致,更非学校行为导致,被告学校已提供了校园安全保障,且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对课间安全进行多次教育,并常态化对相应的追逐打闹和遵守纪律等学生进行记录并分别进行批评、表扬等处理,且学校对楼道也有值日安排等相应记录,尽到了教育机构教育责任。事发后,学校也及时进行了相应合适处置,履行了教育机构救助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由四名学生的监护人连带赔偿小袁医疗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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