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执法“铁拳”行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查处计量器具作弊、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特种设备安全等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商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柞水县杏坪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7月31日,商洛市市场监管局对柞水县杏坪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税控燃油加油机4台、加油机控制后台电脑主机1台、通信控制器1台,罚没1325662.57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1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内有1台电脑装有控制软件,可通过电脑操控改变加油枪计量流量实现作弊。经现场检定,2台加油机的3把加油枪误差值均超过规定范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商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宝鸡市金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宝鸡唯鑫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1日,宝鸡市金台区市场监管局对宝鸡唯鑫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86元、罚款1561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4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后对外销售。经查,当事人购进赛鸽牌电动自行车10辆,其中8辆将鞍座加长至558㎜并加装后靠背;6辆改装了铅酸电池,改装后整车质量达到59公斤。上述改装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宝鸡市金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安康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郭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并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7月2日,安康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郭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并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郭某停止经营活动并办理主体登记、没收具有作弊功能的TCS-600型电子台秤1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4日,群众举报称某废品回收站使用的电子台秤具备作弊功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废品回收站经营者郭某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在用的1台TCS-600型电子台秤可通过遥控器改变称量结果。经查,郭某于2024年2月经营废品回收业务,未办理营业执照。5月,购买具备遥控作弊功能的TCS-600电子台秤1台,实施作弊直至案发。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安康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延安市宝塔区孙某干果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3月29日,延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延安市宝塔区孙某干果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糖果96箱、罚款1907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6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销售假冒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阿尔卑斯”糖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库房内存放有涉案糖果96箱。经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上述糖果非该公司生产或授权委托生产,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延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5.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西安富威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6月11日,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西安富威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5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为某超市提供电梯维保服务。经查询电梯维保记录和监控录像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紧急停止开关、扶手带运行速度、梯级或者踏板开关等项目进行维护保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6.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西安银亮电缆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伪造产地、认证标志,生产无厂名厂址及不合格电线案
2024年9月18日,咸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西安银亮电缆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伪造产地、认证标志,生产无厂名厂址及不合格电线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线494盘、罚款5110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5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奥斯特-无卤低烟阻燃绝缘电线”无生产企业名称,标注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合格证上印有QS质量安全等认证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德国.郝伦斯-铜芯无卤低烟防火电线”无生产厂厂名、厂址。经检验,“奥斯特-无卤低烟阻燃绝缘电线”不延燃试验检测结果数值不符合QS/HC03-2023标准的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咸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7.榆林市神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神木茅小茅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4月2日,神木市市场监管局对神木茅小茅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白酒6瓶、罚款247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3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售的6瓶白酒涉嫌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认定上述6瓶白酒与该公司产品防伪特征不相符,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神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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