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一名“捕鱼者”,也是一名“补鱼者”。
近日,巴东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无视禁令
三次非法捕鱼被抓获
2024年5月14日至5月28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先后三次在长江干流巴东段长江与小溪河交汇处南岸下行50米附近水域,使用三重刺网非法捕捞4条长吻鮠(俗称“肥头鱼”)、2条鳜鱼、1条黄骨头鱼、1条鳊鱼等鱼获物共计8.07公斤,其中马某某用其捕获的长吻鮠置换一根路亚鱼竿,鳜鱼和黄骨头鱼被其食用,鳊鱼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扣押。
亡羊补牢
增殖放流偿还“生态债”
经巴东县农业农村局认定,马某某捕捞作业时间为禁捕时间,作业区域属于禁捕水域,使用的渔网系三重刺网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
案发后,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将案涉的三重刺网、机动船、路亚钓鱼竿、鳊鱼进行扣押及处理。7月19日,马某某在相关部门参与、监督下进行生态放流,所放鱼苗均长5厘米以上,总重7.2公斤,总尾数3240尾。
违反法规
严重惩罚逃不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马某某主动申请进行了生态修复补偿,退缴违法所得,有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作出的重要决策。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的重要部署,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长江干流巴东段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渔”我所欲也,“狱”非我所欲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贪图一时利益和口腹之欲,以侥幸心理在禁渔期非法捕捞,否则撒下“渔网”,终将落入“法网”。
来源: 巴东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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