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湖北省武汉市发生了一桩失踪案,当地村民周某的女儿婷婷(化名)离奇失踪。周末在村子周围寻找了一年多都没有找到女儿的踪迹。就在他以为女儿是被拐走了之后,却意外接到了一个求救电话。
电弧那头传来的信息却让周某一头雾水,只说让周某救命,却没有透露是去救谁,到哪里救人。但经历了女儿失踪案的周某,就像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一样,死死不肯放手。他觉得这通电话,和女儿的失踪一定有关系。
于是周某立刻报警,将事情的全部过程告诉了警方。警方也觉得有点匪夷所思,不过好在警方通过电话记录找到了拨打求救电话的人,原来给周某打电话的是一个电器维修工。他之所以让周某救人,是因为他在维修电视时偶然从中发现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周某的电话,以及“救命”两个大字。
周某一眼就看出,这张纸条出自女儿之手。警方则询问电器维修工,电视是从哪里收来的。结果电器维修工指出的地址让周某大为震惊,原来电器维修工正是从周某隔壁邻居曾强保的家中收到的电视。
曾强保是周某的邻居,早些年曾经因为打架斗殴入狱,出狱后在家里开了一间影碟店,勉强维持生计。后来曾强保找到了一个女人,两人顺利结婚。但婚后生活却不尽人意,为了过上好日子,曾强保的妻子想要出去打工,可曾强保却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录影碟店。
发生矛盾的两人,在女儿出生后不久便离婚了,曾强保的妻子带着女儿离开了武汉,而曾强保也跟着自己的母亲一起过日子。考虑到曾强保有犯罪记录,很可能是拐走婷婷的犯罪嫌疑人,但当务之急是解救小姑娘。
于是警方在周某的带领下,来到曾强保的家中。可曾强保的房子并不大,屋内也没有看到婷婷的身影。周某不愿意放弃,在曾家展开了地毯式的搜索。结果真的被他找到了蛛丝马迹,在房子的角落里,周某发现了一条暗道,通向一间地下室。
而在地下室中,赫然是两个年前的女孩子。只不过两人的健康状态非常差,不仅手上脖子上有明显溃烂的痕迹,而且长时间没有喝水吃饭,饿得皮包骨头,如果不是被发现得及时,或许两人就被活活饿死。
两个可怜的女孩子正是周某的女儿婷婷,和一个叫红红的女孩。她们都是被曾强掳回家,并关押在地窖中。而曾强保不久前刚好因为盗窃罪被警方带回去调查,后被证实盗窃关押在了看守所里。
没有曾强保投放食物,两个女孩差点被饿死。而从婷婷的口中,周某也知道了她失踪的全部过程。2009年7月婷婷因为上大学的事和继母发生了争吵,继母不愿意供养婷婷上大学,一气之下婷婷夺门而出,结果在不远处的树林中被曾强保带回家中关在地窖里。
随后的一年多时间,红红也被曾强保带回家中囚禁,两人均受到了曾强保的迫害和侵犯。在只有十几平米的地窖中,两个少女相依为命,期待着能有一天重见天日。
而监狱里的曾强保也因为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再度接受审判。根据其供述,他正是因为看了一部有关囚禁少女的禁片,再加上一个人孤单寂寞,最后铤而走险。两个女孩被囚禁后,不满曾虐待,甚至想到了自杀。
为了安抚两人,曾强保将电视机搬到地窖里,给两人解闷却反而给了婷婷自救的机会。婷婷将写了父亲电话的纸条从缝隙里塞到电视机内部,导致电视机失灵,曾强保将电视机交给维修工维修,里面的纸条才被发现,婷婷两人也因此获救。
距离两人被囚禁,已经过了590天。而婷婷两人虽然重获新生,但这段日子里的经历却像一段阴影覆盖在她们的心头无法驱散。当然曾强保也会因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他同时构成了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等多项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规定: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多人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曾强保对两人实施侵犯,并且囚禁了一年多时间,被害人红红在被囚禁时,刚满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曾强保的行为情节严重,还差点酿成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从重处罚,即使是判死刑也合情合理。
最后武汉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曾强保死刑立即执行。被判死刑的曾强保不服,提出上诉,可高级法院认为曾强保罪大恶极,死有余辜,因此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至此,这个恶魔终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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