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了一起由市发展改革局移交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案件。
经调查,涉事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0628.19平方米(地上10399.84平方米,地下228.35平方米),目前已建成地下一层及地上三层的钢结构建筑。地下室主要由设备室、楼梯间及消防水池组成,未发现带有人防工程标志的以及人防工程设备的地下室。同时,当事人未能提供依法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文书及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缴纳证明资料。执法人员向其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补办报建手续或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到通知书后,当事人补缴了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并处人民币20800元罚款。
法律链接
《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居民住宅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十、百分之九,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
(二)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四。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新建地面民用建筑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来源:东阳综合行政执法
编辑:杨慧萍
二审:陈云
终审:史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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