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日前公布《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
此次公布《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是对2000年4月开始施行的现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修改。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4条,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以下方面:
一、调整了规章名称。规章名称由《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调整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删除了“暂行”二字;“民间组织”是个历史性概念,将其中“非法民间组织”调整为“非法社会组织”,表述更为准确。
二、规定了非法社会组织具体情形。主要包括:明确了非法社会组织有三种情形,分别是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
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设置了除外条款,明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不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三、明确了管辖原则。主要包括:
确定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查处非法社会组织的管辖权,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增加了提级管辖规定,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
明确了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范围,即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开展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四、规范了执法程序。主要包括:
规定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规范了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工作流程,增加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询问检查等相关规定;
增加了当事人权利保障规定,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提出的意见;
细化了取缔决定作出程序,增加了法制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取缔决定效力、取缔文书格式要求等相关内容;
明确了公告方式,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报纸或者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也可以在被取缔组织的活动场所张贴公告。
五、强化了执法措施。主要包括:
明确不予取缔的情形,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执法人员劝诫、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
增加违法成本,对非法社会组织的责任人员,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了衔接条款,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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