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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除了共同财产分割,还有共同债务的处理。如果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借款欠债,配偶是否需要一同偿还?
基本案情
胡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10月,胡某向朋友王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及还款时间。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多次催要,胡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胡某和李某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庭审中,李某辩称,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借款时胡某与其处于离婚冷静期,双方已各自生活,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经查明,胡某与李某之间并无大额款项的往来交易,且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23年9月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借款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胡某之间形成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王某向被告胡某出借1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胡某与李某在借款发生之前已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在借款事实发生后,二人之间亦没有大额的款项往来,无法证明涉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原告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对涉案借款事实知情,李某亦没有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综上,原告王某主张本案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李某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5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比如:为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等等。我国《民法典》在内容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的追认;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被告胡某与李某在借款发生时已处于离婚冷静期,且双方之间并无大额的款项往来,原告王某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李某对涉案借款事实知情,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无法认定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下应由原告王某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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