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日前发布,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在吉林省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交售了本人名下的电动自行车,并在吉林省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的,可以享受最高500元补贴。补贴将以红包形式发放至小程序填报手机号对应的云闪付账户内。
具体如下:
吉林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商务部等14部门《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吉林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电动自行车并购买新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实施时间
2024年10月12日—2024年12月31日,具体启动时间以各地商务局公告为准,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二、补贴规则
1.活动期间,个人消费者在吉林省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交售了本人名下的电动自行车,并在吉林省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的,可以享受补贴。
2.在补贴适用时间内按规定在吉林省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完善上牌手续。交售旧车的个人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为同一人。活动期间,每位消费者仅有一次补贴机会。
3.对交回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按照销售价格给予20%补贴,每辆补贴不超过500元。
4.对交回老旧锂离子蓄电池、老旧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11月1日起按照销售价格给予15%补贴,每辆补贴不超过400元。11月1日前不予补贴。
5.本补贴政策所指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定义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6.发现以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不予补贴,明知为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视为骗取补贴处理。
三、以旧换新具体流程
(一)各地公开征集参与活动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回收拆解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二)销售企业自愿选择符合条件的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市场规则签订合作协议。
(三)活动期间,消费者登录“废旧家电以旧换新”小程序完成实名认证,到店完成交旧购新。销售企业按照市场规则与消费者商定旧电动自行车残值,现场通过“废旧家电以旧换新”小程序填报相关信息,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旧电动自行车交回收拆解企业。
(四)回收拆解企业于收到旧电动自行车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对旧电动自行车进行相应处理,并通过小程序填报相关信息。
(五)消费者完成新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并通过小程序填报相关信息。
(六)销售机构、回收拆解企业、消费者三方成功提交相关信息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信息,审核通过后,消费者登录“废旧家电以旧换新”小程序-“我的电动自行车订单”,点击领取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补贴将以红包形式发放至小程序填报手机号对应的云闪付账户内。对需要完善资料的申领人,由受理地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网上审核时说明理由。因资料需要完善退回的,申领人只有1次完善申请材料的机会,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人,由受理地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网上审核时予以说明。
四、信息填报
(一)销售机构填报信息
1.填写信息: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回收企业名称(注册名称)、旧车车牌号、旧车电池类型(选填锂电/铅酸)、新车车架号、新车电池编号(选填)、新车品牌、电池类型(选填锂电/铅酸)、是否有产品合格证明、CCC认证(选填是/否)、以旧换新时间、新车市场售价、发票代码、旧车残值作价、使用政府资金补贴金额、厂家补贴或优惠金额(选填)、销售企业或门店名称、企业或门店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或门店联系方式。
2.购车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正反面)、手机号码,购车人身份证姓名需与购车发票姓名一致(年满16周岁)。
3.新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原件扫描件,购车发票日期:活动实施起至2024年12月31日。
4.旧电动自行车车架号及铭牌照片、电池编码及铭牌照片(车架号可容缺,应填尽填)。
5.新电动自行车车架号及铭牌照片、电池编码及铭牌照片。
(二)回收企业填报信息
1.旧电动自行车回收凭证(须有企业公章)。
2.旧电动自行车报废照片。
(三)消费者填报信息
1.新电动自行车上牌凭证。
五、实施主体要求
(一)参与品牌
省工信厅明确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参与活动。
(二)销售主体
各地负责遴选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主体。遴选确定的销售主体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具有记录、统计、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2.具有一定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3.具备完善的收旧、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4.能够按规定定期报送以旧换新销售和补贴数据;
5.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是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6.销售的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其电池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标准要求。
7.销售网点为交管部门确定的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网点优先纳入活动范围。
(三)回收企业
省商务厅会同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遴选电动自行车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按规定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回收经营台账制度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备;
2.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3.回收网点具有记录、统计、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
5.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6.回收人员需佩戴记录仪,完整记录回收过程;
7.能够按要求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企业相关数据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六、监督管理
1.参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的主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签订承诺书,一经查实有任何骗取财政补贴或违反承诺书的行为,将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取消资格、列入失信记录以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2.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暂停直至取消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资格。
(1)不履行承诺书,服务问题突出的。
(2)不按要求及时上报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货品信息的。
(3)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中通过虚假销售、虚假回收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
(4)不按规定将废旧电池私自处理,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制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
(6)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
(7)以各种理由限定购买人消费自由的(如:限定购买人选择品牌、种类、规格等)。
(8)未在规定时间内指导消费者办理上牌手续。
原标题: 吉林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来源/长春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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