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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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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的通知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我局草拟了《重庆市江津区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于11月8日前以书面形式或通过邮箱反馈我局。

联系人:唐琳琳;联系电话:023-47229335

邮箱:228800670@qq.com

附件:《重庆市江津区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

2024年10月29日

重庆市江津区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效能,切实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员推动群众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贯通作用,实现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从我区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公众中聘请的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律师、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党政机关人员等各界人士中选聘。

第四条  区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任、解聘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能如下:

(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解聘相关工作;

(二)组织或者邀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根据需要对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四)了解和汇总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协调行政执法单位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七)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员相关工作制度;

(八)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性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为其提供方便,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区司法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区司法局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对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意见和建议,相关行政执法主体认为合法、合理的,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后向行政执法监督员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同时将处理情况向区司法局备案。

第六条  区司法局应当了解、总结、交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征询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评价,研究探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问题等。

区司法局可按规定以100元/半天的标准对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区司法局组织的活动发放补助。

第二章  聘  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公道正派,品行良好,熟悉我区情况,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或建议;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知识和能力,熟悉并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四)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以及无严重失信记录;

(五)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或生活,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通过社会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选聘。

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聘任:

(一)通过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或定向发函,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确定参与选聘人员范围;

(二)对参与选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由区司法局聘任,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应聘人员应当如实向区司法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任期为五年,聘任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聘任程序办理;原则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聘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区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和履行职责情况,可以对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区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行政执法监督员适当增补选聘。

增补选聘依照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期限届满,因突发应急情况或者其他必要情况需要延期的,可以延期。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区司法局统一组织下,对本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其职责包括:

(一)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特别是对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执法领域进行监督;

(二)参加本区域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以及行政执法评议等活动;

(三)受区司法局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三)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及时向区司法局或有关行政机关反映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发现违法线索进行举报;

(六)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七)承担区司法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就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向区司法局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本区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秉承公平正义、坚持勤勉履责,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记录、反映发现的违法实施行政执法问题和有关情况;

(二)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妨碍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损害行政执法相对人利益;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涉及违法实施或者明显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批评和改正建议前,应当进行审慎调查取证;

(三)坚决保守、不得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以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确需以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提前征得区司法局同意;

(五)未经区司法局同意,不得就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通过任何自媒体、社交网络等方式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

(六)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活动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正确使用重庆市江津区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不得转借或者另作他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协调和考核,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根据需要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三)协调行政执法单位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四)考核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情况。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为义务监督,区司法局不向行政执法监督员支付报酬。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由区司法局统一配发的重庆市江津区行政执法监督员证,表明身份,开展监督活动。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区司法局的统一组织、统一安排下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未经区司法局同意,不得擅自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完成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情况报告区司法局。区司法局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以外就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区司法局统一收集并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反馈。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进行调查论证,对确实存在问题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后向行政执法监督员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同时将处理情况向区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有权向区司法局举报行政执法监督员在执法监督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情形的。

第四章  解  聘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然解聘。

行政执法监督员出现本办法规定提前解聘情形的,由区司法局做出批准提前解聘决定后,将解聘情况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监督员由单位推荐的,同时告知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单位。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提前解聘: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任职条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纪律要求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或未经批准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职责和义务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五)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严重的;

(六)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因解聘等原因不再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应当将相应的聘书、重庆市江津区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交回区司法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来源:江津区人民政府官网

编辑:李婉龄 编审:胡德赛

值班副总编辑:河 流

总编辑:黄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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