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1名驾驶人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杏花岭大队依法查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办案单位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对该违法行为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地址https://xzfy.moj.gov.cn);或者在6个月内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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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49号令)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51-3083801、0351-3084240
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0月30日
来源:山西太原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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