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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特辑】云浮中院发布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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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千万工程”是推动广东高质量发展的头号工程。近年来,云浮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涉农发展要素保障、城乡经济循环、特色产业项目等新业态纠纷和涉“三农”纠纷,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

现编选发布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5个典型案例,涉及保护基本农田、化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引导特色农业产业健康发展等,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01

实质高效解纷,多元联动止争

基本案情

2000年2月某经济合作社与吴某基、吴某平(下称吴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把200亩果树地给吴某经营,承包期为20年,期满后可续包20年,且全部果树及其附着物无代价为合作社所有,并允许吴某转包经营。合同即将届满,吴某要求按合同约定继续承包20年,某经济合作社不同意,要求重新招标竞价发包。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约继续承租20年。经法院一、二、再审裁决支持吴某诉求。判决生效后,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云安法院认为生效判决系确认性判决,裁定终结该案执行。2020年12月,吴某向综治中心请求协调,希望合作社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2020年12月,吴某与某农业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其从某经济合作社承包的果树地转租给某农业公司,用于改造水田、发展农业,租期5年。承租后,某农业公司将90%的土地改造成水田。某经济合作社不同意转租和改变土地用途,遂向云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吴某的转租行为无效并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吴某和某农业公司连带赔偿某经济合作社果树损失,返还案涉果场,并由吴某支付承包款。

调解结果

云安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支付承包款40000元给某经济合作社,并赔偿881830.1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某经济合作社和吴某均不服提起上诉。云浮中院组织多次调解,厘清三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基础是继续履行合同,通过召开协调会研究方案,解读承包合同条例和相关政策等方式,与当事人理性分析症结所在,最终促进三方当事人达成共识,签订调解协议,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鉴于本案发生的背景和特殊情况,若以判决方式结案,难以做到案结事了。本案秉承“如我在诉”理念,促进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障了基层群众的经济效益,消除了承租方履行合同的障碍,较好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共赢”的办案效果,并为此后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提供了思路。

02

土地租赁与土地经营权出租的权益争议

基本案情

某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与侯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在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下,将白石镇某村220亩地转租给侯某。侯某在签约当天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198000元。合同载明某公司须在15天内将土地交付给侯某,如超期侯某将有权解除合同,并约定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三天内退还租赁保证金。因某公司未与该土地所有权人处理好相关手续,土地所有权人不允许侯某开工种植。侯某要求解除合同,某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没有按照既定时间退还保证金。侯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并双倍退回履约保证金等。

裁判结果

云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与某公司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某公司已清楚侯某租赁土地用于种植业,而案涉土地为承包经营农用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侯某陈述其到相关政府部门查询得知案涉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故本案案由应更正为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双方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因此依法判决某公司向侯某返还履约保证金198000元及利息,驳回侯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永久基本农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因此,对于违法改变土地耕种类型的经营权流转行为被判定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相关主体应按照过错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农村土地流转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03

依法护航特色农业产业模式

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合作社签订委托养殖合同,约定由合作社提供鸡苗、饲料给李某养殖,待1万只肉鸡出栏后,由合作社进行回收;并约定如肉鸡达到一级品标准,另有0.8元/只的补贴款。肉鸡上市后,合作社经核算打印结算单给李某。李某认为结算金额不足,按照合同合作社还需支付补贴款8000元,合作社拒绝支付。经司法所调解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合作社支付补贴款8000元及违约金。

调解结果

新兴法院与辖区综治中心、司法所联动,通过多次实地走访、背靠背调解,找准双方矛盾点,经重新核算补贴款、保温费等,最终促成合作社和李某生达成调解协议。合作社向李某生支付了剩余的补贴款,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村振兴要看产业,各地要各展其长。本案中 “公司+农户”是当地特色的农业产业模式,涉及人数多、受关注度高,新兴法院联合多方力量促成调解,有效防止案件衍生。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发现辖区合作社惯用的委托养殖合同关于产品回收标准、回收价格等约定存在漏洞,进一步向合作社阐明可能导致的风险,针对合同漏洞进行填补完善,让“化解矛盾”向前延伸为“提前预防”,实现“一案了,多案消”的多赢效果。

04

践行“枫桥经验”,多元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千官镇某经济社与某农业服务公司签订辣椒种植、收购合同。2023年年中,千官镇某经济社将春种辣椒全部交给某农业服务公司。经双方核算,该批春种辣椒总货款为176995.13元,某农业服务公司已支付140000元,尚欠尾款36995.13元。后某农业服务公司委托广东省某农业有限公司确认和支付春种辣椒尾款。截至2023年12月,广东省某农业有限公司仍未支付尾款,由此产生矛盾。

调解结果

千官镇综治中心向郁南法院千官法庭寻求帮助,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调解。调解初期,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未取得进展。为防止矛盾激化,千官法庭采用“法院+调解员”模式,邀请镇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参与调解,联动化解纠纷。法官从利于双方切身利益和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寻找纠纷解决的平衡点,提出调解方案,促成经济联合社与某农业服务公司对货款金额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采用“法院+调解员”联动调解模式,积极发挥调解在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的作用,以最少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促成双方矛盾圆满化解。千官法庭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为群众的合法权益注入“强心剂”。该案将人民调解的柔性与司法确认的刚性相结合,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05

土地“僵局”变“新局”

基本案情

黎某系新兴县某村村民。2002年黎某与其所在的村民小组签订协议,承包4亩土地用于养殖,并在养殖地上开挖了鱼塘,在周边建鸡舍、平房、楼房建筑物等,用于居住和出租经营。2022年承包期满后,黎某仅同意退还已开挖成鱼塘的4亩土地,不愿向村民小组交付其在鱼塘周边占用的集体土地,严重阻碍了村集体土地资源要素流动。该村民小组遂以经济合作社名义起诉黎某。

裁判结果

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涉案土地上的房屋是黎某承包后建设的,村民小组请求黎某交还承包土地的主张符合约定,也符合屋随地走原则,判决黎某自行拆除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返还土地村民小组,并支付土地占用费。判决生效后,黎某对抗情绪严重,迟迟不履行返还土地义务,新兴法院联合当地党委政府、公安等部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下,依法拆除黎某在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将集体土地交付给村民小组。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黎某返还强占的集体土地给村民小组。在黎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下,通过多级联动、多方联合,就执行预案协调商议十余次,最终妥善稳定黎某情绪,圆满交付涉案集体土地,有力提升了人民法院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助力“百千万工程”不断取得新成效。

来源:民一庭、云安法院、新兴法院、郁南法院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柯丽莹

三审:李秋海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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