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灵活用工平台发票被认定为虚开
据昌州税稽稽罚(2024)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昌吉***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局稽查并处罚。
违法事实:你公司取得某付(山东)经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6月29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3700194130,发票号码37863413-37863422,发票金额849,056.58元,税额50,943.42元,价税合计900,000.00元,货物名称为*物流辅助服务*派送费、*现代服务*市场推广、*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你公司已于2020年6月抵扣上述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50,943.42元,并计提相应的加计抵减额5,094.34元。你公司将900,000元支付某付(山东)经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后,其将资金支付至你公司股东指定的14名个人卡838,926.16元,后分笔发放至你公司骑手。根据你公司情况说明,工资明细表,系统后台在职人员信息截图,证实骑手实际受雇于你公司,某付(山东)经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自行组织人员向你公司提供劳务,你公司自某付(山东)经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取得的上述10份发票属于取得虚开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款“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10份专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50,943.42元,同时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造成少缴2020年6月增值税56,037.76元。
处罚依据:你公司通过取得虚开发票多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属于骗取增值税加计抵减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9,980.2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玖佰捌拾元贰角整)。
上述罚款29,980.2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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