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本应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但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了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也容易造成双方利益失衡。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灌涨法庭适用彩礼新规,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刘某与朱某2023年农历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农历11月2日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谈婚论嫁期间,刘某通过媒人交给朱某彩礼、看家费、三金等共计193800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等问题经常产生矛盾,在共同生活5个月后,被告朱某离开刘某家,回到自己娘家生活,刘某多次联系朱某,但朱某态度坚决,不愿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刘某要求朱某返还彩礼,朱某仅同意退还部分金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迅速介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了解。原告称,结婚在一起生活的时间最多5个月,自己家庭条件也不好,为了给付被告彩礼钱,已是掏空了家底,被告私自回娘家,自己也努力劝解了,但被告执意要离婚,既然过不成,这么多的彩礼钱得退回来,不能让我人财两空啊!被告称,婚前太仓促,双方没有好好了解,结婚后才发现两人根本不合适,离婚对于女方来说影响是最大的,所以要扣除一部分彩礼作为补偿。虽然法官多次组织调解,但因双方矛盾较为激烈且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陷入了僵持的局面。
考虑到该案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两个家庭,若仅凭一纸判决,败诉的当事人难免心存怨言,双方的矛盾甚至会进一步加深。承办法官经过多方打听,了解到被告方家庭条件不好,彩礼已用于给其弟弟购买房子,目前根本没有办法拿出这么多钱,而原告方母亲患了重病,又急需用钱医治,如果这么继续僵持下去,对双方都不利。
本着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从双方家庭经济状况、风俗习惯及双方过错等方面入手,结合民法典、典型案例向当事人进行深入的调解和劝导,并详细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适当让步,好聚好散。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刘某将被告朱某嫁妆归还,朱某返还彩礼8万元及“三金”,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彩礼本来是一种婚俗,但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已成为婚嫁不可承受之重,也成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重要成因,对于高额彩礼引起的纠纷,不仅需要有法可依,更需要观念和环境上的改变。内乡法院将持续通过案件审理、发布典型案例、普法宣传等方式,让“高价彩礼”这匹野马,套上法治的缰绳,在依法治理的同时,有的放矢树新风,持之以恒化新俗,最终实现“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刘振伟 聂传青 庞彦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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