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住养、护理、活动期间,或者在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其中依法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项目及限额内给予赔偿。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及残疾用具费用、营养费等。 养老服务机构在服务场所内因经营过失引发对其他不特定第三方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及因保险事故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以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护理、送餐等工作人员自身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项目及限额内给予赔偿。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具体赔付项目及赔偿金额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本文源自:金融界AI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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