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大学刚毕业的小何入职一家综合性公司。入职不久,直属领导就让小何提供身份证件,为公司投资控股的公司担任监事。
“你放心,你担任的监事只是挂名虚职,不会让你承担任何责任,对你完全不存在任何法律风险。”直属领导拍着胸脯保证道,小何作为新入职的员工,也不想一来就和领导的关系闹僵,就在领导的安排下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挂名担任所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监事。
正如领导所说的那样,自任职监事以来,小何从未履行过任何监事职责,也未因此获取任何报酬。
之后,小何为了谋求更好的个人发展,自行从原公司离职。但在后续的求职过程中,因自己曾任职控股公司监事一事被新的用人单位认定为风险因素,最终小何失去了得来不易的就业机会。
通过查询,小何发现自己曾任职监事的控股公司已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原公司也因涉诉较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待自己监事任职的三年期限一满,小何立即向任职监事的公司提出变更公司监事的请求,公司出具了《股东会决议》,同意变更监事,股东也出具了承诺书。本以为事情即将顺利解决,可小何在拿着材料在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公司监事申请时,却被告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被列入黑名单且公司存在税务问题需要解决,因此无法直接变更小何的监事身份。
无奈之下,小何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涤除自己的监事身份。
现实生活中,因朋友关系帮忙、公司对员工要求、遗失身份证等原因,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借用登记为公司的挂名监事,却从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履行监事的职责,等任期届满或离职后想要退出时,却发现联系不上公司的负责人,或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公司涉诉受到牵连等情况屡见不鲜,最终陷入一个“上位容易,退位无门”的困境。
“被监事”后该如何救济?解绑攻略请往下看。
一
监事是什么?
监事,是公司监督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着监察公司财务状况、督察公司规范运营的职责,属于公司高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对需要设置监事会或监事的公司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属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设监事”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并由该审计委员会行使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后,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这也因此带来了一波涤除或变更监事的浪潮。
二
监事的义务
作为公司的监事,在履行其职责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新《公司法》也大大强化了监事的义务范围:
一方面,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监事系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的责任主体地位;
另一方面,新《公司法》进一步细化了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的基本要求,即出于忠实义务,应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出于勤勉义务,执行职务时应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同时增加或细化了对于规制自我交易、关联交易、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及与公司同业竞争四方面的具体规定,且该四条具体规定的承担主体均包含监事。
三
担任监事的法律风险
有义务即意味着面临一定的风险,监事作为重要的公司“监察人”,隐藏在其背后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小觑。
可能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违法提供财务资助、违规分配利润、违法减少注册资本、执行职务违反规定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监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风险
监事的信息披露责任,这是一种全面的监督责任。一旦公司的信息披露没有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标准,监事有可能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刑事责任风险
根据监事的主观意愿以及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此情形下,监事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监事可能构成的罪名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其中国有企业监事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
四
如何退出?
成为挂名监事或被冒名监事,都可能会因公司原因陷入经济纠纷而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涉嫌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换言之,若“被监事”了,该如何及时退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了一个亟需关注的问题。
(一)被冒名监事
被冒名登记为监事多是因为遗失身份证所导致的,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被冒名者可以提供身份证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直接向登记机关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撤销。若该申请被行政机关受理且满足相应条件,行政撤销会是最直接高效的救济路径。
但实践中,许多受害者在发现被冒名登记提起行政撤销时,因其无法提供证明被冒名登记的材料证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难以启动撤销登记程序,只能告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丢失身份证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挂失并及时补办,必要时,可以进行登报公告,留存好相关证据。
(二)挂名监事
一般而言,为维护公司正常治理经营模式,监事变更应当先通过公司内部治理程序予以解决,但是通过公司内部私力救济程序已经无法解决或者不可能解决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当事人司法救济的权利。
挂名监事往往不参与公司实际的生产、管理及经营,实践中,挂名监事想要退出,可能存在公司不配合或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已经失灵无法配合变更登记的情况,如公司经营异常、被吊销等情况,导致挂名监事要求涤除登记困难,此时可选择司法救济的方式即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
但在该类诉讼中,挂名监事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已穷尽全部手段仍无法通过公司内部途径进行救济,且法院在考量是否判决公司办理涤除监事备案登记,会综合考虑监事接受委任时与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双方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关联,监事辞去职务是否存在恶意,公司未变更备案登记是否存在除内部程序外的其他障碍等因素。
因此,建议如下: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站查询所担任监事公司的状态;
2、及时关注所担任监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的任职期限及委任辞任的规定,如果其同时为股东,且有权召集临时股东会,应当先行召集临时股东会解决监事辞职事宜;
3、在任期届满时,及时向公司表达辞任监事的意愿,例如向公司注册地邮寄监事辞职报告,并保留材料复印件、快递单复印件及物流信息记录,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次发送微信、短信或其他方式提出辞职,表达自己明确的辞任意愿,并留存相应的截图、录屏为证。
小何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查认为,监事变更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应由公司章程等自治制度进行调节,只有当事人合法权益已不能通过公司自治获得救济,方可要求司法介入。本案中,小何在任职公司的监事时,既非公司股东也非公司员工,从未履行过监事职责,系挂名监事,且任期已届满,小何就向公司提出变更监事,公司已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其变更,但因公司自身法定代表人和税务缴纳问题致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能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见小何已无法通过公司内部自治方法解决本案争议,故法院最后判决支持小何的诉请,小何终于得以结束自己“被监事”的经历。
“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体现,形成了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但长期以来,监事会或监事往往被认为是形同虚设、缺乏实质性作用的一环,因此,许多人会认为担任监事职务只是简单的挂名,不存在任何法律风险,等到权益被侵害后才得以醒悟。
今年施行的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管的义务有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任何职位的担当都应经过深思熟虑,确保自身能够担负起相应的职责,并且明确法律后果,以便在必要时刻采取恰当行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姚佳颖
商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本期作者
文:姚佳颖
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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