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利率低,
想增加财产性收入?
但虚拟货币所谓“高回报”的诱惑下
总是有人心痒,忍不住想去尝试一下
但炒币带来的往往不是利益
而是骗局
案情简介
投资A网络项目需要通过手机在平台注册账户,并通过USDT(泰达币)进行交易。2021年8月,甲某为了投资A网络项目,先用手机注册了个人账户,又通过银行汇款向乙某转账30万元,委托乙某帮忙兑换USDT。因乙某兑换USDT还需通过他人代办,于是甲某要求乙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乙某向甲某借款30万元。乙某收到甲某转账的30万元后,便通过微信转给案外人小丙。在甲某与乙某同意下,小丙以6.48的汇率兑换了价值30万元人民币的USDT,当日,甲某的手机投资账户显示USDT到账46296个。随后,甲某便开始用USDT买卖A网络项目的相关产品。
一晃数月过去,某日甲某想要用手机投资账户操作A网络项目产品买卖时,突然发现A网络项目显示无法进行交易,账户“资产”也无法变现,大惊之下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了乙某,要求乙某按照借条内容偿还其30万元。
法院审理
民间借贷成立要件包括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本案中,根据甲某支出的30万元资金的变动情况及甲某、乙某的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并非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实为甲某通过乙某购买虚拟货币,进而投资交易A网络项目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督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案涉行为系虚拟货币的交易投资,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故甲某起诉所主张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应予驳回。
法官说法
近年来,涉网络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尽管监管部门一再发文,但一些投资者仍禁不住诱惑,期待赚个盆满钵满。网络虚拟货币并非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被高回报蒙蔽心智,企图赚快钱往往贪小失大。
编 辑:赵品轩
校 对:夏 蕾
审 核:孙彩萍
来 源:京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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