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二十六年,23岁的张居正以进士出身被选入翰林院,授庶吉士,开始了他的政治生涯。
仅仅两年之后,张居正就向世宗呈递了名动后世的《论时事疏》,在其中指出了五大积弊。但因人微言轻,他的奏疏并没有引起世宗与内阁首辅严嵩的重视。
为了避免卷入内阁首辅严嵩与次辅徐阶的政争,张居正韬光养晦,相机而动,从不公开表示自己的政治倾向,最终得以在嘉靖年间残酷的政治斗争中生存下来并得到了徐阶的赏识。
隆庆二年,张居正又思改革,向穆宗上《陈六事疏》,系统阐述了其改革主张,但再次被搁置。
隆庆六年,张居正接替被免职的内阁首辅高拱成为新的内阁首辅开始了轰轰烈烈的改革。
考成法
张居正改革的核心在于财政,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当时吏治已是政令不行,腐朽不堪,官场推诿拖沓成风。
再好的政策没有坚决彻底的执行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张居正决定首先从整顿吏治方面着手。
万历元年,久怀改革之志的张居正向神宗上《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臣等窃闻尧之命舜曰:“询事考言,乃言的可绩······致理之要,无逾于此,伏惟圣明裁断施行。
考成之法,在该奏疏中有具体的描述:六部与督查院以月为单位将各级官员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综合事情缓急与路程远近等因素后限定一定期限且将之登记在册,一式三份,一份留于监督,一份送至六科,一份送与内阁。
六部与督查院对在册事项进行监督,完成一件核销一件,而六科又通过在册事项对六部的监察进行监督,内阁则对六科进行监督。
可以看出考成法组织严密,层层监督,一旦到期必须完成之事没有完成,就会根据在册情况追究责任到具体承办官员。
张居正清楚认识到了立法易而有法必行则难的情况在于责任划分的不明晰,并因此提出了考成法以避免各级官员的推诿扯皮,懒政拖延。神宗皇帝回复说:“这所奏,都依议行”,说明张居正针对官员考成的规定与举措得到了以神宗与李太后为代表的皇权的支持。
考成法的得力实施为张居正的财政改革提供了行政效率上的条件,却也使张居正受到了朝野非议。许多官员认为他过于严苛,暗中站到了他的对立面,张居正死后不久考成法就被废止了。
土地清丈
田赋是以农为本的封建国家最重要的收入来源,明代也是如此。由于鱼鳞图册的严重失真导致政府难以掌握真实的土地数据,从而造成了田赋收入的大量流失。
为了确保财政收入,均平赋役并推进其他改革措施,丈量土地是当务之急,但丈量土地牵扯广泛,相关利益纠葛不清,因此张居正对此十分谨慎。
万历六年,在张居正的回信鼓励与支持下,新任福建巡抚耿定向首先在福建开展大规模清丈工作。
据《明神宗实录》记载,为了防止地方基于各种利益考虑而少报田亩,各县被告知说,清丈的目的主要是均平内部赋役,不管结果如何,各地税收定额将不会更定。万历八年九月,福建的清丈工作结束,同年十一月,户部发布清丈条例,颁行天下:
一明清丈之例。谓额失者丈,全者免······神宗批准执行。
自此,轰轰烈烈的清丈运动在各省展开。可以说,土地清丈是一条鞭法等赋役改革的前提,没有准确的土地数据,就没有赋役合一,统一征银等改革措施。
张居正正是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才力主推行。
土地清丈侵害了隐占田土的官员豪绅的利益,在地方上招致极大的反对,在朝野也不时受到攻讦,张居正义无反顾的以考成法为工具,严格执行《清丈条例》,甚至其恩师徐阶也不例外,最终在数年后基本完成了清丈。
一条鞭法
所谓“一条鞭法”,实为“一条编”,即将每户人家应纳赋役统一折银写于文册之上,以方便征收与缴纳。远在张居正之前,因黄册与鱼鳞图册的失真,明代地方官员已想出各种方法以确保赋役的完纳,较为出名的有“十段锦法”、“鼠尾册法”、“一串铃法”等等。
由于地方势力的强烈反对与田亩数据的缺失,这些方法都昙花一现,实行不久就遭到废止。
随着明代中期白银的大量流入,商品经济得到了极大发展,迫切需要一种合适的货币作为流通工具,由此一些地方的赋税自发开始以白银计量,这种行为逐渐为朝廷默许,为赋役统一征银提供了前提条件。
《明史·食货志·赋役》上具体记载了“一条鞭法”的内容:
一条鞭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从《明史》记载来看“一条鞭法”以赋役折银为主要特点,还兼具有其他内容:
(1)各州县原需分征的田赋、差役、杂税等被合并为一种囊括所有赋役的新的税收形式;
(2)“量地计丁”,即按照所拥有的田亩多少分派差役;
(3)以官收官解替代以往的民收民解。由于田赋在财政收入中的主体作用,因此,抓住土地,就是抓住了纳税的基础。
总而言之,“一条鞭法”是一种以计量土地多寡为基础,以统一折纳白银为特征的较为先进的征税手段,体现出古代人民在有限的历史条件下的智慧,带有明显的改良性。“一条鞭法”的施行具有史无前例的重要意义,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一概征银会极大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速度,同时会增强农产品的商品属性,催生出资本主义萌芽。在源头征银可以有效避免以往实物税在运输过程中的大量损耗,无形中增加了政府的收入同时减轻了因损耗而加征的税收,减轻了百姓的负担;
(2)所有农业人口需承担的各项赋役合并征收减轻了地方政府的工作量,提高了行政效率;
(3)“量地计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后来的摊丁入亩,缩小了豪强地主逃避赋役的空间,避免了少地农户因家口众多反而需要承担更多赋役的情况发生,大大减轻了穷人的负担。
(4)“一条鞭法”除清修《明史》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曾以法令形式于全国推行。但毋庸置疑的是,正是在张居正的力主实施下,明朝的赋役制度由渐进式的自下而上的改革变为了突进式的以赋役一体折银为主要特征的赋税形式。
在张居正改革期间直到明亡,以“一条鞭法”为代表的赋役改革始终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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