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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修正草案: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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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11月1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监督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黄海华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监督工作计划,增加规定常委会“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形式进行监督”的内容;明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作出适当调整”。二是,补充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将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列入议题。三是,细化政府债务监督,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四是,明确执法检查的形式,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或者抽查等形式,不断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五是,增加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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