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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有望年内出台 三审稿继续完善托幼一体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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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 北京报道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于11月4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本次常委会将审议学前教育法草案。

这将是学前教育法草案第三次进行审议,按照惯例,如果顺利,学前教育法有望出台。

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黄海华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学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二是,增加鼓励开发推广学前教育相关作品、产品、研究成果的规定。

三是,增加保护学前儿童隐私信息等合法权益的规定。

四是,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管理相关规定。

五是,强化对幼儿园食品安全和周边治安的监管。

六是,支持幼儿园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学前教育法草案的审议,托幼一体越来越受到重视。草案一次审议稿没有对托幼一体化服务做出规定,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原则性规定,三次审议稿或将再次增加相关规定。

托幼一体逐渐被采纳

学前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82条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二周岁以上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托育服务。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学前教育法立法之初,由于学前教育与托育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草案并不重视托幼一体化服务,没有规定相关内容。

但由于新生人口形势严峻,托育建设不达预期,托幼一体化被认为能够较快补足托育建设短板,而日益受到重视。

今年9月,《国务院关于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指出,多地调查显示,超过三成的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有送托需求,受行业发展阶段及服务价格等多种因素影响,目前全国实际入托率仅为7.86%,现有托位缺口较大。

《报告》还指出,一些省份对千人口托位数指标进行分解时,只考虑指标是否容易完成,未充分考虑人口分布、家庭需求等实际情况,出现了“需要的建不成,建成的用不上”资源错配现象,托位供给的有效性有待提高。

不管是解决托位“需要的建不成”问题,还是解决“建成的用不上”问题,数量众多、布局成熟的幼儿园都可以做出重要贡献。

《报告》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

今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再次提出,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优化托育服务精准供给。

对于幼儿园来说,招收托班已成为应对生源紧张的重要手段。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因适龄幼儿减少,幼儿园关停将不可避免。但如果以此为契机,提高幼儿园建设标准,推进“小园小班”建设,提高师幼比,并推进托幼一体化,把托育纳入幼儿园,将有助于拓展和优化现有学前教育资源的配置。

如何支持托幼一体

对于三次审议稿将如何修改,以支持幼儿园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实际上,在草案第二次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提出了多项建议。

其中,建议突出体现在放宽托班年龄限制方面。现实中,有的幼儿园托班招生已经下探到二周岁以下,比如有的医院幼儿园中最小的儿童不足一周岁。

因此,分组审议时有的委员指出,二次审议稿第82条“招收二周岁以上至三周岁以下儿童”容易导致“一刀切”,让有的幼儿园不得不劝退一些不足二周岁儿童。

多位委员建议,删除二次审议稿中的“二周岁以上”,修改为“招收三周岁以下儿童”。

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2条还规定,本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有的委员建议,把0—6岁的学前儿童都纳入学前教育法中,坚持托幼一体化发展思路,在幼儿园开设托班,一体规划、一体实施、一体保障,构建普惠多元的学前教育托育公共服务发展法治体系。

支持托幼一体化服务,需要实实在在的政策。

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支持”的内容。

有的委员建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手段,以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旧园腾挪改建、民办园购买学位等方式,积极拓展托幼一体化资源,并且明确托育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确保托幼一体化的严谨性和操作性。

坚持公益普惠基本原则

学前教育法草案对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作了哪些规定?

黄海华介绍,学前教育法草案坚持公益普惠的基本原则,对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强调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

二是,明确公办园与普惠性民办园为普惠性幼儿园,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三是,明确普惠性民办园受政府扶持,收费按照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是,在幼儿园布局规划中合理确定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并依法以划拨等方式供地。

五是,新建居住区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并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六是,要求政府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制定并落实相关补助标准。

七是,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八是,对未落实本法有关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相关要求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近年来,各地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学前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增幅领先于其他各级教育。

但目前,一些地方财政压力较大,学前教育经费保障存在一定困难。

对此,2023年7月教育部等三部门《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原则上应于2024年达到600元/年·人,个别确有困难的地方可延至2025年。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提高,目前标准高于600元的地方不得下调。落实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

保障学前儿童权益

本次提交审议的学前教育法草案,对于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有哪些值得关注的规定?

黄海华介绍,学前教育法草案设有“学前儿童”专章,结合学前教育的特点,就学前儿童权益保护作了专门规定:

一是,明确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

二是,强调对学前儿童人格尊严要予以尊重。

三是,加强学前儿童入园保障方面的规定,推动适龄儿童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对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学前儿童予以特殊照顾;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相关评估和争议解决工作。

四是,要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

五是,保障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要求幼儿园等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涉及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

此外,草案还对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等作出规定,依法保护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以及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

特殊需求儿童入园难是一个现实问题。“我们幼儿园曾经接收过患自闭症等精神障碍儿童,但遭到了同班其他家长的抵制,他们认为这样的特殊需求儿童情绪不稳定,容易伤害到自己的孩子。最终没有协调成功,导致了退园。”北京市一家民办幼儿园园长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有关部门如果能够组织开展相关评估和争议解决工作,对于幼儿园是莫大的支持和帮助。”这位民办幼儿园园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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