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是大家生活中一个永恒的话题为了追求穿衣有型不少人更是煞费苦心
如果有一款号称"不运动、不节食",只需吃上几粒就能瘦的减肥产品摆在面前,您是否会让人心动呢? 基本案情
2023年,原告陈某因减肥需要,通过微信的方式联系到被告李某,并通过线上方式购买李某售卖的减肥糖果,服用后出现亢奋、口渴、失眠等症状,被告李某解释属于正常反应。
原告陈某感到害怕,遂将服用药物送检,检验结果显示该减肥糖果存在违禁成分"西布曲明",今年1月份,原告陈某通过12315举报厂家,某市市场监督答复该企业未生产该产品,该产品为贴牌产品。
2024年9月,原告陈某向商城法院双椿铺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追究销售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案涉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上并未发现国家批准的药品准字号或保健品批准文号,原告陈某送检的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确存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的西布曲明成分,被告李某通过网络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既对消费者的生活健康造成了侵害,又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判决被告退还2780元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承担检测费用400元。
被告不服该判决结果,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支付原告28000元。
本案中,案涉减肥产品为贴牌产品,原告陈某主张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备事实依据。被告李某作为销售者未核实产品的生产及合格证情况,亦未举证产品的具体来源、供货方等,未尽基本注意及审查义务,其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之规定,除退还货款外,李某还应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事关民生,销售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做好查验记录,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等重要标识信息,严把食品销售安全关。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切勿盲目轻信网络广告,健康的生活习惯才是正确的减肥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金宏辉 张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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