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8月,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玛曲县阿万仓大山48公里处,该车右前轮压起路边石头砸伤原告。玛曲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证明认定此次事故为意外交通事故。另经核实,被告三系被告二的承保公司。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赔偿系数20%),住院40天。原告受伤前身体健康,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伤,至今不能正常工作、生活,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至今未赔付,原告遂委托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安治国、吴伟律师为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原告请求判定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偿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病历复印费等共计350000元,被告三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一称原告所述属实,在此期间通过玛曲县公安交警队已向原告赔偿了9万元。
被告二称其只是事故车辆的挂靠公司,与被告一签订挂靠合同约定挂靠车辆发生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告三称根据玛曲县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认定本次事故是意外事故,并不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法律规定投保车辆驾驶员被告一在这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由此承保公司不应当支付保险赔偿款;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观点
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由被告驾驶的车辆压起路面石头砸伤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此事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范畴。
驾驶人员在行驶过程中应高度注意行驶安全及周围行人安全,被告一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高度注意行人安全,但当时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也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一与被告二虽签署《车辆挂靠合同》,但只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及法律规定,故被告二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被告三亦未证明原告存在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过错,由此,被告三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商业险合同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按责赔偿;仍有不足的,再由被告一与被告二连带赔偿。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400000元。
二、由被告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9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一负担。
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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