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被称为“送上门的群众工作”。许多信访人在走访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信上不信下”的心理,倾向于向上反映,期望投诉的问题能被更高层级的单位重视,以获得更快处理。然而,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规定,大多数情况下,诉求最终都会被交由属地部门处理和回复,少数情况存在例外。
那么,哪些情况下,会由上级部门处理和回复呢?
首先,信访事项的复查和复核,由处理、复查部门的上级单位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如果对处理意见回复不满意,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书后30日内向上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查,收到复查申请的机关、单位应在30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如果对复查意见仍不满意,可在收到复查意见书后30日内向上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的机关、单位应在30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1】
由于复查、复核意见的作出单位是职能部门的上级单位,因此对投诉事项的政策依据非常清楚,且会在办理过程中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再次深入调查,作出的答复意见也会加盖上级单位的印章。
其次,领导接访类事项。为解决部分突出的民生诉求,多数地区规定了领导定期接访制度,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通过领导接访,既可解决合理诉求,又可做好情绪疏导,引导依法有序反映问题。领导接访的主要方式包括:公示(时间、地点等)-接访(定点接访、重点约访、带案下访)-包案(“四包”责任制)-落实(案结事了)。【2】
部分投诉人对基层工作人员缺少信任,认为事情长期未解决的根源在于工作人员“级别太低”、“能力不行”、“互相推诿”,希望有“大领导”接待自己,“推动事情解决”。一般而言,领导接访的事项,会有助于信访矛盾的化解。
最后,交办督办类事项。尽管此类信访事项仍交由属地部门办理,但办理结果需经上级单位审核。具体而言,有权处理单位需撰写承办报告,由上级信访部门审核并报送。对于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结果不当、意见未落实的事项,退回职能部门重新答复。报告多次被退回的,由交办部门予以通报批评。【3】
一件信访事项是否被交办、督办可从办理程序中看出,但为何会被交办、督办?可能是发现办理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的情况,也可能是因处理意见认为诉求合理但未得到执行。【4】
从诉求角度来看,如何自行判断诉求是否合理,可将诉求与证据材料结合,参照“证据三性”的规定。所反映问题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具有“客观性”?自己提交的证据是否是合法手段获得的,有没“合法性”?自己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反映诉求之间是否是紧密关联的,有没“关联性”?
一份能被采纳的证据材料,其内容不只是包括当事人本人陈述的客观事实,更应是被证据证实的法律事实,也就是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结合。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一)对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所以,一件诉求最后能否可以化解,关键并不在于投诉的层级和办理的工作人员,而是是否符合化解的规定。
【1】、【4】分别对应《信访工作条例》第35、36、40条。
【2】引自新华网,《中办国办转发有关干部定期接访等三个文件》,2009.4.14
【3】引自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信访局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送办法》,20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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