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流程:申办方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并向当地省局报送申请药品生产的申报资料。省局出具药品注册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申办方通知CRO,CRO通知研究中心。
相关准备:一般机构或申办方会更早的接到国家局核查通知,当然机构&申办方也会第一时间找到项目的CRA告知预计核查时间。与此同时CTM也会同步接收到相关消息进行项目统筹安排
核查前准备
通知机构和伦理以及专业组人员,协助机构或项目组制订自查计划。与CRA沟通,确认自查的安排。提前了解中心的各项流程,并与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准备物资,如打印机、电脑等设备,并提前联系科室相关人员安排接收。在接到通知后,与科室机构伦理沟通,确认预计的核查地点。
PART01
自查
人员安排
一般项目组会安排几个CRA对临床试验相关文件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两遍起步,可以参考检查要点。自查时记录问题,对于无法确认如何回复的问题,提前与项目组人员进行讨论, 我们当时是每天自查后共享自查excel,将重点问题圈出,全部参与自查的人员拉一个teams半小时的会议进行讨论。
同时有专门的CRA负责研究者文件夹每一份文件的整理,梳理与核对,对于研究者文件夹的问题进行整理和查缺补漏;
项目的primary CRA一般由负责该中心的CRA担任,support CRA一般是项目组中负责其他中心的有经验的CRA,primaryCRA主要负责部分患者文件夹,以及回复support CRA监查出的问题回复,对接机构伦理和科室以及信息课等;
自查内容
1.关注授权表,人员授权是否正确;
2.知情同意书签字、修改是否规范,公平见证人是否合适;病历中记录知情的日期、版本号有无错误;知情更新需要及时记录;是否签署了正确版本的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关于知情同意书的记录是否正确完整;
3.样本:从采样——分离——存储——转运——接收均需记录完整,多采集的样本中心实验室是否销毁,是否存在销毁记录等
4.药品的接收、发放、转运、回收记录是否完整,药品从中心药房转运至科室是否有相关记录,注射用药品的配置(需有复核人),输注记录是否符合方案要求等,未使用的药品是否及时销毁,是有留存相应的销毁证明;
5.物资:接收、回收、销毁、校准;
6.溯源:明确医院电子病历提交时限,是否提交之后就不能再修改了?还是说提交之后可以修改但是有修订痕迹,在研究者的账户是否可以看到完整的修订痕迹?信息科的账户、机构的账户和研究者的账户所看到的痕迹是否相同,是否可以看到病历的打印时间及打印次数,核对研究者签字时间是否在打印之前;
A.溯源所有的化验单:
1)与受试者文件夹留档的核对是否有遗漏,遗漏的补打,排查是否有漏记AE相关,与项目组讨论是否需要补充;
2)检查化验单核收时间、报告时间、研究者签字日期是否存在逻辑错误,若对采血、用药时间有要求项目需特别注意;
3)发现有必要修改的地方,可以请研究者直接在化验单修改(签名及修改的时间和修改理由);
B.溯源所有患者的检查报告,包括病理报告、心电图、CT、PET、MRI、B超、心超;
C.溯源患者的门诊开药记录,核查是否有遗漏的合并用药或禁用药;
D.溯源病案室资料,核对病案室、电子系统及受试者文件夹三处内容是否存在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长期、临时医嘱单,护理记录单、住院病程等;
7.PD、CM、AE、SAE有无错误及漏报;
8.受试者费用报销。
9.研究者文件夹:批件、递交信、SAE递交、PD递交说明性文件、签字页、授权、培训记录(尤其是方案、知情的批件下发时间、培训时间、使用时间需要符合逻辑,另外核查专家会参考组长单位批准时间来判断各中心单位的批准时间及执行时间是否过晚)等等常规文件进行日期、签字、内容等方面的比对,需要切实符合实际逻辑。
PART02
物资
在国家局临床试验核查现场,需要准备的物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主要物资:研究者文件夹、伦理文件夹、受试者文件夹、药品文件夹
2. 辅助物资:文具(文件袋、笔记本、笔、橡皮、便利贴、胶水、订书机、十一孔袋、打孔器、记号笔、回形针、剪刀、燕尾夹等)打印机、 U 盘、 文件柜
3. 电子设备和存储设备:笔记本电脑、 U 盘
4. 其他物资 : 水果、矿泉水、咖啡、茶叶、纸杯、纸盘, A4 空白纸, 不带 logo 的信封, 笔
5. 系统准备:
- HIS/LIS 溯源系统、影像科溯源系统
- 溯源位置、溯源电脑、溯源账号、溯源权限
- 参与溯源的研究人员 / 信息科人员
- 是否提前预约
核查现场
1.提前文件:试验方案,授权表,筛选入组表,方案偏离汇总表,AE/SAE汇总表,合并用药汇总表,总结报告概要等(检查员每人一份);
2.核查现场一般由至少一名组长和两名核查员组成,具体核查人数需要看核查组的安排。这直接决定需要安排多少CRA,CRA需要与核查员1跟1,协助现场核查员的工作:
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协助寻找相关资料;
对于核查人员提出的问题,明确职责范围及问题的目的和意义,不作答超出自己职责范围的问题;
及时记录核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待与研究者、申办方讨论后由相关人员去回答;
回答问题需要问什么答什么,不做延伸性回答;
如核查员需复印项目资料,必须遮挡敏感信息,并在复印件上盖上保密及复印件的戳;
医学相关问题由研究者回答,帮助研究者找寻资料及回忆当时情况。
1. 首次会议:核查组人员会在通知的时间里亲临研究中心,在首次会议上,核查组人员宣读法规及纪律要求等,机构、伦理、研究团队人员一同到场。通常由主要研究者(PI)通过PPT对方案要点、本中心研究进展情况等进行介绍。
2. 现场检查:在首次会议之后,核查组人员会开始现场核查工作,这通常包括对药物管理、ISF文件、原始病历和EDC中的数据核查等。核查专家开始分工,一人看一部分,并按照他们自己有的核查目录,核查完一个打一个勾。CRA需要协助他们找资料,他们要什么就拿什么。并且需要CRA对试验有了解,可以回答专家的问题。部分有价值&无法回答的问题告知记录员,记录下来与PM&医学&数据进行讨论,尽快给到专家结果,如果无法确认回复内容,需当日会后讨论,在第二日进行回复。
3. 交流问答: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核查组可能会有交流问答环节,用于讨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研究中心的回复。可能涉及到跟医生提问:试验大概时间节点、发药表签字、药物的使用方法、看到资料的任何疑问等,就是通过提问解答自己心中的疑问,有点像伦理委员提问,只是一些小疑问,所以需要提前和医生、机构商量好可能会问的问题。同时可能叫来数据远程连线中心实验室等,查看SOP,并核对数据等。
5. 综合会议: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可能会有一个综合会议,核查员们关上门自己总结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6. 末次会议:在核查结束时,会有一个末次会议,核查组会向被核查单位反馈现场核查情况,通报最终记录的问题,并总结核查问题
核查结果反馈:核查组组长会在末次会议上现场反馈最终核查结果,包括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核查结论。
项目实施情况汇报:主要研究者(PI)或项目负责人可能会从研究背景、方案介绍、试验开展情况、试验总结等方面汇报该项目的整体实施情况。
问题与不足的指出:核查组会对项目数据核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总结分析,并指出项目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改进建议:核查组会提出针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的改进建议和建设性意见
后续工作要求:医院或机构负责人可能会对机构办公室和研究团队提出后续工作要求,如加强人员培训、管理和监督、数据管理、优化试验流程和加强质量控制等。
签字确认:医院或机构负责人会签字确认专家组核查结果,文件需要院方盖章和签字,需提前协调好盖章流程。
a)对核查报告无异议:核查组全体成员签字、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观察员签字(如果有)。
b)有异议时:被核查单位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核查组核实被核查单位提出的问题,做好详细记录,该记录核查组全体成员签字,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观察员签字(如果有)。
核查结束
1. 归还核查资料:核查结束后,清点核查资料,整理核查现场,避免文件的丢失或遗漏。
2. 核查报告回复:针对核查报告,如果申办方有异议,需要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证明材料和核查报告的回复递交到审评中心。《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一式六份, 5 份由核查组带回, 1 份留给机构,结束时可以找机构复印一份。原件由 PI 签字 / 院方盖章 / 原件寄送给申办方或者由机构直接寄送国家局。
3. 物资回收:做好物资回收工作,将打印机 / 备用电脑等寄回申办方 /CRO 公司。
4. 项目的结题及归档
关于核查报告,核查组会交回省局--省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报告中填写审核意见--送交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NMPA进行最终审评。
长三角肺癌协作组
为了响应“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推动肺癌规范化诊治及创新研究,2019年12月底,由上海交通大学附属胸科医院、东部战区总医院、中国科学院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等40余家来自江、浙、沪、赣、皖地区的医疗机构,共同成立“长三角肺癌协作组”,英文名:Yangtze River Delta Lung Cancer Cooperation Group(East China LUng caNcer Group),简称ECLUNG。上海交通大学附属胸科医院肿瘤科陆舜教授说,临床医学的进步往往离不开创新研究,而在肺癌诊治领域中,依然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其中就包括对非小细胞肺癌和小细胞肺癌的研究。本协作组是由长三角地区47家具有一定肺部肿瘤诊疗及临床转化研究实力的医疗单位联合组成,是一个研究型、非盈利性学术团体。成立协作组的目的,是通过设计、开展胸部肿瘤研究领域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及转化研究,特殊病例多中心会诊等,为胸部肿瘤临床实践提供高级别的循证医学证据,促进长三角地区胸部肿瘤的诊疗、转化研究的创新性及前沿性,提高东部地区胸部肿瘤的诊治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长三角肺癌协作组青年专家委员会
长三角肺癌青年专家委员会是长三角地区中青年胸部肿瘤医生交流,学习,分享的重要平台,其前身是2021年1月成立的ECLUNG青年博士团队,2021年6月改名长三角肺癌协作组青年专家委员会,简称ECLUNG YOUNG。这些中青年胸部肿瘤医生都是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胸部肿瘤领域最为活跃的群体,他们思维敏捷,想法多样,交流直接,易于沟通,紧跟时代,是我国胸部肿瘤界未来的骨干力量。
ECLUNG共识/指南系列
随着ECLUNG青委会推出首部全国专家共识《中国实体瘤NTRK融合基因临床诊疗专家共识》后,系列国际/全国专家共识/指南陆续推出,并相继在Innovation,Cancer,Thorac Cancer等国际知名期刊发表。这些为胸部肿瘤临床实践提供高级别的循证学依据,促进长三角地区胸部肿瘤诊疗、转化研究的创新性及前沿性,提高长三角地区胸部肿瘤的诊治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作为长三角地区胸部肿瘤研究最具影响力的新生代组织,ECLUNG青委会把中国胸部肿瘤临床试验转化研究长三角模式探索作为奋斗的事业,迎难而上作为中国胸部肿瘤临床试验转化研究长三角模式探索的方向标,ECLUNG新生代结合时代背景在未来四十年时间选择迎难而上,勇于向各种艰难困苦挑战和亮剑。
长三角肺癌与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故事
萌芽阶段
中国抗肿瘤新药临床试验开始于1960年,1983、1986和1990年,卫生部就在临床和科研条件较好的医疗机构中,分别指定了三批临床药理基地。
产生阶段
GCP的产生是临床试验发展史上跨时代的大事。1995年,世界卫生组织(WHO)颁布了《世界卫生组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指南》(WHO-GCP),这是目前能够查到的最早明确以GCP命名的文件。从那个时候起,关于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法规,统称为GCP。
1996年5月,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颁布的ICH-GCP(E6)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代表了国际公认的临床试验操作规范标准,也是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必须遵循的GCP准则。自此,GCP国际化进程的大幕正式开启。
GCP的产生提高了临床试验操作规范性要求,促使了临床试验的社会化分工,产生了以合同研究组织(CRO)和机构管理组织(SMO)为标志性的商业组织,以及临床研究监查员(CRA)和临床研究协调员(CRC)为标志性的从业人员,从而诞生了临床试验行业。
机构动员试验多方人员共同参与及相互配合,形成了研究人员-临床研究协调员(CRC)-临床研究监查员(CRA)-质控专员-项目管理员反馈整改互动模式,对临床试验产生的大量源数据进行实时质控。
2004年我国参加的第1个TKI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INTEREST(2004年4月正式启动,2006年底结束入组)。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孙燕院士;北京协和医院李龙芸教授;广东省人民医院吴一龙教授;上海胸科医院廖美琳教授;复旦大学肿瘤医院蒋国梁教授
Lancet(INTEREST)
LancetGefitinib versus docetaxel in previously treated non-small-cell lung cancer(INTEREST): a randomised phase III trialMei-lin Liao(2008)
发展阶段
里程碑事件包括: ①国家药监局于1999年成立,建立起一只专业化的药品监管队伍,以及史上最严的数据核查要求“722事件”;
②GCP的颁布与更新,2017年正式加入ICH,从有法可依到国际视野;
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让新药研发企业大量涌现;
④从十一五开始,国家科技部和卫健委共同参与的“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明确支持医院GCP平台建设,与新药研发的市场属性相比更具社会功能属性;
⑤2021年CDE颁布的《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指导原则》引发剧烈社会反响,也是一次正本清源的表态。
CheckMate 816是全球首个获得EFS和pCR阳性结果的免疫联合化疗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3期临床试验, 作为CheckMate 816试验的指导委员会成员、中国区PI,上海交通大学附属胸科医院陆舜教授从设计阶段就参与了该研究。
N Engl J Med(CheckMate 816)
N Engl J MedNeodjuvant nivolumab plus chemotherapy in resectable lung cancerShun Lu(2022)
中国创新药往事
1.改革开放、实现人才积累: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随后于1980年开始大批中国学子逐步开始走出国门留学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经过二十多年的学习基本打下了初步创新人才的基础积累,通过或在海外知名高校求学、或在跨国医药企业任职、或在医药相关组织工作,逐步积淀、厚积薄发;
2.中国入世、实现链接世界: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中国与世界建立了更加广泛的正式的深度链接,自此中国经济开始实现高速增长,为吸引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条件及相关社会条件。自2003年开始,包括医药领域在内的诸多行业均有大批海外人才开始逐步回国创业(如加思科王印祥、贝达丁列明、百济神州王晓东、薇诺娜郭振宇等等)。药品研发创新是一个“十年磨一剑”的长期工程,通常需经过十年以上的积累,才能逐步结果;
3.政策破局、实现新药破茧:2015年毕井泉入局药监总局,大任担当,开始大刀阔斧的药审改革,以及至最终实现了《药品管理法》的全面修订,至此,为新药研发创新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即引来全球资本的加持,新药研发开始进入“百花盛放、百花争艳”新时代。如果把中国的新药研发创新,比作夜空中绽放的一束璀璨烟花,促成她需要三大阶段:原材料的准备阶段、制作过程及成品阶段、甄别合格品及燃放阶段。三个阶段、三大要素,一个不能少、顺序也不能颠倒。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需要注册、审批才能上市,企业在注册批准过程中的所有努力,就是药品研发。因此,国家注册审批系列政策就是指挥棒,指引着药品研发。在改革开放40年之际,我们试图梳理医药研发监管的变化历程,通过数据透视政策对研发的影响,完整展现药品研发的发展趋势。回顾改革开放40年间的医药政策,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我们今天所取得的成就,正是基于历史的积淀。正如国家药监局徐景和副局长所说:“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也是变革的动力,研究世界药品监管史,我们就会发现它就是一部问题史。问题史就是变革史,就是成长史,就是进步史”。
改革开放前国家基本没有认识到药品的特殊性,虽然有相关的制度,却并未得以执行。1963年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联合下达的《关于药政管理的若干规定(草案)》,是我国第一个关于药品管理的综合性法规,确立了药品新产品的管理原则;1965年卫生部、化工部联合下达了《药品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是我国执行的第一个药品新产品管理办法。
从上述政策的发文单位(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国家科委)可以看出,我国药品的管理工作尚未开成体系,还处于多头管理阶段。不仅如些,这些草案甚至还没来得及贯彻实施,我国就进入了文化大革命阶段。这期间一个个“新药”、“新产品”横空出世,无须临床试验,也无须药政部门审批.....
1978年改革开放,医药行业迎来了全新的发展机会,走向了科学监管的漫漫长路。
这一年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药政管理条例(试行)》,这是我国第一个真正得以执行的药品管理办法。1979年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联合下达了《新药管理办法(试行)》,共16条内容,对新药的分类、科研、临床、鉴定、审批、生产到管理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我国新药研发开始进入新时期(但这个文件存在较严重的药品审批权问题,地方仍有一定的新药审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1985年7月1日施行,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药品管理制度。在此之前,都是采用国务院或政府部门规章制度的形式,这也是我国走向法治社会在医药领域的具体体现。1985年卫生部还根据《药品管理法》颁布了《新药审批办法》,并同步施行。从此,新药的审批管理进入到法制化阶段。
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药品批准注册的权限由地方集中到了国家药监局。2002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出台,全国执行统一标准,医药监管开成了一个相对独立和完善的机构与体系,掀开了医药研发的新篇章,激发了企业的活力。但同时由于对药品注册理解的不成熟、注册监管的宽松,全国药企药品注册热情高涨。根据统计,2005、2006年连续两年药审中心承办的药品注册申请超过2万个,2005年化药和中药的申报均超过1万个受理号。直到2007年的药品注册核查才加强了药品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核查,并出台了2007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来加强监管,才遏制住了企业狂热的“注册热情”,进入了平稳发展阶段。但药物研发的不规范、不真实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同时药品审评审批积压问题严重,影响到了药品创新的积极性。
直到2015年7.22临床试验核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启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等一系列大动作,才拉开医药新政的大幕。伴随2018年加入ICH,我国医药研发开始全面与国际接轨,三年间医药新政在研发领域的进步是根本性的,改变的不只是药品质量本身,而是制药人的观念和理念,革除的是积重难返的诟病。
我国胸部肿瘤临床研究与欧美仍有差距,亟需开创临床研究新领域
近年来,全球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研究者都加入胸部肿瘤研究的阵营中了,而且中国专家主导的研究越来越多,质量也越来越高。在近几年的国际大型会议如ESMO,AACR,ASCO中我们听到了很多中国声音,我们自己的大会如CSCO会议也取得了出色成绩。
但实事求是地说,中国的临床研究水平仍处于第二方队,与世界先进行列相比还有一定距离,这一点也明显体现在新药的批准数量上,我们远远不及欧美。这其实是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历程相匹配的,因为我们真正注重并开展创新型的临床研究至今不过十几年。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国亟需开创更多临床研究新领域,为世界经济作出自己的贡献。而在经济领域中,生物制药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在欧、美、日等先进的国家地区,生物制药对于经济贡献的重要程度可与大数据、基因芯片、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相媲美,在中国,生物制药也是一大经济支柱,应该受到广泛关注。
优势得天独厚,中国肿瘤创新药大有可为
我国抗肿瘤新药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仿制走向创新的艰难过程。在抗肿瘤新药的创制方面,中国的优势有两个:
一、中国是制造大国。中国的原料生产排在世界前列,一旦成功开发出产品,就可以大规模生产,从而大大降低成本。
二、中国是人口大国。产品销售量越低,研发成本就越高,反之研发成本就会被摊薄。
从市场角度看,我国人口基数庞大,是生物制药企业的绝佳市场,民族制药企业应该融入到世界的大市场中去。从研发角度看,患者基数大,也会加速临床研究的入组。十几年前,我国临床研究做得比较少,质量也较差,西方国家不愿纳入中国患者的数据,而现在中国研究者的水平越来越高,国际大型临床研究都喜欢纳入中国患者,加快入组速度,从而提高新药的上市速度,帮助更多患者。
另外,我国有很多专家从西方学成归国,研究水平很高,也带动着中国研究逐渐趋近世界先进行列。
研发药物不像造自行车,我们造自行车有设计图、有说明书,照做就行,但一个药物的研发凝聚了成千上万个科学家的辛勤劳动,需要从零开始做基础研究找靶点,再针对靶点开发药物,还要有几百上千的患者共同参与做临床研究。前期靶点研究可能花10年,药物开发可能又花10年,每个药物的研发花费可能是十几、二十个亿,但进入临床试验后,最终成功上市率大概只有20-30%。而上市失败药物的研发成本只能由药厂独自承担,这些失败成本必须均摊到成功上市的药物中,否则一个药物的研发失败就足以拖垮整个药厂。
经济发展有自己的规律,药物开发也有自己的规律,开发新药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且失败风险比其他行业高出太多,如果利润薄如纸片,企业不可能投入如此高额的研发成本,应让企业留有一部分利润去开发新药。
近10年来,中国抗肿瘤新药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仿制(me-too)走向创新(first-in-class)的艰难历程。从1960年开始进行抗肿瘤新药临床试验,至今已有60余年。并且随着抗肿瘤新药研发重点从仿制药转向创新药,中国迎来了令人兴奋的新药创制时代。
中国抗肿瘤药物研发的现状、尚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以及应该如何走向更好的创新之路
我国抗肿瘤新药研发取得巨大进步
既往我们国家新药审批制度主要借鉴于美国FDA的成功经验。近些年来,我国新药审评审批速度不断加快,并对许多仿制药进行了等效性探索,淘汰了一批低质产品。如今,原研药物得到国家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因此原研创新将会是未来中国医药最重要的一个发展方向,体现出“中国智造”。此外,除了以药品注册为目的的临床研究之外,我国由研究者发起的各类临床试验(IIT)已开始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大大提高了新药研发的效率,这也是我们国家的一大特点。为提高药物可及性,我国更是开通了“孤儿药”这类的快速审批通道,也加快了药物审评审批的速度。
肿瘤是一类严重危害国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对我国肿瘤防治工作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如提高5年生存率等。要想达成这些目标,就需要将大量生物医药国产化,提高可及性。而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全世界生物医药的研发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影响,但由于中国疫情防控成果良好,个人认为我国的新药研发进程不会受到明显影响。此外,虽然欧美国家对我国进行了技术封锁和打压,但这更迫使我国在高新技术尤其是生物医药研发上“异军突起”,在开发研制和生产生物药品方面做出更好的成绩。
因此,我相信我国抗肿瘤创新药物研发取得进步是势不可挡的。
我国新药研发尚存在的问题
第一,在我们国家申请的新药专利数量很多,但是临床转化率比较低。这涉及到政策层面,例如干细胞和免疫细胞领域的新药审批,在我国是按照三甲、三乙、二甲、二乙相关医院等级执行相应的审批权限,这样备案审批的制度大大影响了研发团队进入新的医疗机构开展工作的进度。对于该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比较先进的做法,可以适当赋予行业协会相关权利进行审批,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这是政府在整个政策体制上需要做的重要创新改革。
第二,我国特别强调论文与晋升的关系,职称晋升制度限制了生物医药的原始创新。一旦我们把原始创新的相关结果发表成论文,相关专利便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如果不发表论文,研究者又无法申请到科研经费,得不到政府基金的支持。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矛盾。
第三,我国仿制药和创新药、国产药和进口药之间的医保报销比例应该要存在差别,以支持我们国有企业的发展,因为同样的创新在我国非常不容易,需要我们政府对这一方面进行支持。
现在,随着整个国家对于科技成果、人才培养、人才转化等激励政策的出台,我国生物医药的春天正在到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气象将更有利于我们国家生物医药的发展。
我国抗肿瘤新药研发如何走向更好的创新之路
我们鼓励原始创新,首先要在国家战略层面上进行政策制定,让资本回归理性。很多资本倾向于引进带有成型初步想法的专家进行短平快的药物开发。资本的这种短视行为很不适合生物医药的研发,如果我们国家对这种短视行为加大限制力度,资本便会回归理性。创新研发的项目在经历临床前期的探索性研究、I期/II期临床试验阶段之后,会面临大量的淘汰,所以资本对10个项目进行天使投资,10个中有1个成功已经算是很高比例了,因此我们要让资本回归理性。
以我为例,我和我的团队既往做了一项研究,将I131标记到人源性抗乙肝表面抗原(HbsAg)抗体的Fab段做成放射偶联物,治疗肝癌的效果非常好。此外,与北京301医院合作的另一项研究中,我们把一个称为CL3的胃肠抗原标记上I131,对食管癌和肠癌原发病灶和转移病灶进行瘤内注射,效果也非常好。当时如果能得到百万水平的资助,就有可能将上述的两个放射标记的抗体由鼠源化逐步开发为人源化。
目前,我们国家原始创新的风气越来越浓,我希望政府要大胆改革,让资本更加理性。
一项高质量的临床研究成功的关键要素
我认为有三个要素。第一,要有一个非常好的临床试验设计。这涉及到很多临床研究的基础或者是同一类药物成功和失败案例的分析。设计里面的一个简单的分组、主要指标和次要指标,甚至一个简单的统计学问题都有可能导致一个研究的失败。所以,研究设计非常重要。
第二,启动的I期、II期、III期临床研究,一定要基于中国现有研究者发起的探索性研究的证据,不能急于进行临床注册,一定要先得出非常可靠的研究数据,这样成功几率会大大提高,这也是促使资本回归理性的一个因素。
第三,任何一项临床研究都需要一个非常优秀的临床研究团队。那么,一个优秀的临床研究团队不能仅仅只看其发表高影响因子临床研究论文的数目,抗癌管家-康爱管家,我们一起抗癌,治愈癌症不是梦。其实,很多名气不高的医院或者专家,有着足够的病人数量,只要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再加上申办方的严格监理,也能承担很好的科研任务。我们需要大胆培养新生代的专家,把不起眼的优秀团队发掘利用起来,只要有好的专家和病人资源,便有可能做出好结果。
IIT研究相对于其他研究存在的困难
IIT研究最大的问题是招募受试者存在着巨大风险。一旦出问题,政府不愿意承担主体责任。再者,研究者所在的医院或者单位负责人也不愿意承担责任。这是存在的一个很大的客观问题。
IIT研究涉及到三个重要的因素:第一是资本要投入,要有经费来源。第二是患者的选择,例如患者依从性要好,安全评分相对较好,体能状态较好,基线评估风险要比较小。万一先期入组的患者出现死亡事件,后续招募患者会更加困难。第三是资本限制了IIT研究的发展。如果政府能够支持IIT研究,立法支持一些重点项目或者横向基金,就能够解决IIT研究受限于资本的问题。
回首过去50年肺癌药物治疗的发展,尤其是从2000年开始,靶向治疗和免疫治疗逐渐引领起了主旋律的奏鸣,而我们中国学者,也盛装参与到了这场演出中。
特别是在靶向治疗领域,中国学者抓住了我国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EGFR突变率高于国际水平这个契机,以此为切入点有力推动了EGFR突变阳性NSCLC患者的临床诊疗发展,使得中国研究从一开始就跟上了全球探索的脚步,且发展到今天,在某些方面已经有了领先的趋势。例如,在针对EGFR TKI的探索中,我们的IPASS研究首次在大规模随机对照研究中确立了吉非替尼在EGFR突变NSCLC一线治疗中的地位,推翻了国外研究的结论。之后,在针对脑转移和辅助治疗的探索中,我国学者也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创新药物改革
2015年是一个特别的年份,在这一年,一扫之前医药领域的沉疴,出台了中国创新药史上最重要的44号文即《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再到2016年新药定义的改变,2017年6月份正式成为ICH成员,短短三年间的药政改革所带来的监管侧的改变,确实为药企创造了良好的研发环境。
在免疫治疗领域,中国学者抓住了我国药政改革的契机。借助新药审批改革的东风,我们的新药研发进度大大加快,促进了免疫新药临床试验的开展与落地,使得更多的患者获得了生存改善,并产生了一系列全球范围内具有热烈反响的重磅研究,这些成就都值得我们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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