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见李昌平写了一篇文章,其观点在出发点就是错误的。因为他定义改革为“违法”。实际上,法律专业人士并不认可他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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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开篇就说:有些地方在搞改革,成立一个公司(国有控股或私人控股),以6万元/亩的价格收购农民的承包地。首先我定性一下,这种改革是违反《宪法》的,也是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
那么,他说的正确吗?真的违法吗?
实际上,李昌平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这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同时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都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承包、流转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如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压低价格等违背农民意愿和法律规定的情况,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违法。
然而,如果相关的土地流转是在遵循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农民权益,并且经过合法程序和农民自愿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那么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违法。
总之,判断此类行为是否违法,需要综合考虑具体的操作过程、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充分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等多方面因素。
李昌平又接着说:违法归违法,但我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因为,是农民自由自主选择,没有发生强买强卖。
看看,李昌平都亲口承认了“是农民自由自主选择,没有发生强买强卖”,既然没有强买强卖,就不存在任何违法的情况。但是李昌平又说是“违法”,这个就属于自相矛盾。
李昌平还说:今年才颁发的《集体经济组织法》,这是以改革的名义故意违反之。
问题是,这次改革真的违反这个什么组织法吗?
答案是,他的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判断是否违反法律,需要依据具体的行为和相关法律条文来确定。
中国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规范和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和发展,以维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如果相关改革措施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农民的权益,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那么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故意违反该法。
然而,如果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以改革名义而违反《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具体行为,那就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评判和处理。但是,按照李昌平的描述,这次改革以公司的名义收购农民的承包地,就根本就不涉及违法。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是违法的。
李昌平又说,“真正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好办法是: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立“土地银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置合作金融”),农民缺钱,可用承包地在“土地银行”抵押贷款;农民也可以向村集体申请“有偿退出”集体,把土地交还集体的同时,由集体的“土地银行”按内部协商价补偿给退出者。这样做,既保护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又满足了农户承包地“变现金流”的需求,还给了农民自主有偿退出集体的选择权,更重要的是合法。”
关于李昌平的这个观点,看起来似乎具有合理性,然而,要使这种模式真正有效和合法,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内部协商价的公平合理,防止权力寻租和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发生。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市场风险、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问题。
众所周知,以目前的监管制度,还不足以实施李昌平的这种理想。
此外,李昌平提出的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立“土地银行”的观点,还存在以下潜在的不合理之处:
1. 操作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保“土地银行”的规范运作,避免出现管理混乱、资金滥用、土地价值评估不公等问题,存在较大的挑战。
2. 市场波动风险:土地价值可能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如果内部协商价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变化,可能导致农民利益受损或者集体资产流失。
3. 利益分配不均:在“土地银行”的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利益分配不均的情况,例如部分强势群体可能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弱势群体的权益可能受到忽视。
4. 监管难度:由于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运作,可能存在监管不够透明和有效的情况,难以保证整个过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而消除这些潜在的不合理之处,需要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作为保障,并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可以完成的。在系统工程建立之前,李昌平的这个建议还仅仅是纸上谈兵。
李昌平又说:有人问我:6万元/亩,是便宜还是不便宜?我的回答是:既不便宜,也便宜。说不便宜的理由如下:土地经济学上是这样给土地定价的:土地的价格=土地的年租金/银行存款的年利率。假如你的土地出租的年租金为500元/亩,银行存款年利率是2%,土地的价格则是2.5万元/亩。所以,6万元/亩的价格不便宜了。说便宜的理由如下:假如你的土地出租的年租金上升为1000元/亩,银行存款年利率下降为1%,土地价格为10万元/亩。所以,6万元/亩的价格就太便宜了。假如你不缺钱,你肯定觉得6万元/亩买土地肯定能赚钱。因为,长周期看,土地租金是上涨的趋势,银行存款利率则是下降的趋势;假如你是做生意的,投资1万元1年能赚1000元,你又很缺现金流,你肯定觉得卖土地是不错的选择。你想着,赚钱了再买回土地,说不定能买回更多的土地。
李昌平的这个观点,在理论上看起来似乎正常,但在实际情况中需要综合更多复杂的因素来全面看待。
从土地经济学的理论角度,他通过非常简单的公式计算土地价格,来阐述价格高低的判断。然而,这种观点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土地的价值不仅仅取决于租金收益和银行利率,还受到土地的位置、用途、潜在开发价值、政策法规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李昌平仅仅通过简单的公式来计算土地价格,简直是对土地价值评估的粗暴简化。土地的价值岂能仅仅由租金和银行利率就决定?土地的位置、土壤质量、周边基础设施、政策导向以及当地的产业发展规划等等重要因素都被他抛诸脑后。这种片面的计算方式完全无视了土地价值构成的多元性和复杂性。
其次,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具有多重意义,不仅是经济来源,还承载着社会保障和情感归属等功能。简单地从经济角度判断土地价格的高低可能忽略了这些非经济因素。李昌平将土地纯粹视为一种经济商品,完全忽略了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和情感寄托。农民失去土地后,可能面临生计无着、社会地位下降等严重问题,这些非经济因素的重要性在他的观点中竟然被完全抹杀,这是对农民生存状况的极大忽略。
再者,长期来看土地租金上涨和银行利率下降只是一种趋势推测,实际情况可能受到宏观经济波动、政策调整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懂经济学的都清楚,所谓的长期趋势推测简直就是毫无根据的臆想。经济形势变幻莫测,土地租金不一定总是上涨,银行利率也并非必然下降。仅仅基于这种不确定的趋势就做出土地买卖的决策,无疑是在拿农民的根本利益进行一场豪赌。
最后,他的关于买回土地的想法,也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土地市场并非完全自由和可预测的,卖出土地后能否在未来以期望的价格和条件买回同样面积或更好的土地,是难以保证的。李昌平认为做生意缺钱就可以随意卖地,赚钱后还能买回更多土地的想法简直天真至极。土地市场不是他家开的,哪能由着他想卖就卖,想买就买。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市场是波动的,一旦失去土地,再想重新拥有谈何容易,这种观点是对土地资源的严重误判和对农民利益的极大误导。
综上所述,李昌平的上述观点仅仅在特定的理论框架和特殊的假设条件下才有实施的可能性,但在现实中评估土地价格是否合理需要综合考虑更多复杂且实际的因素。就当前来看,李昌平的观点没有考虑现实基础,所以不具备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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