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蒙城警方连续查处
2起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件
抓获嫌疑人3人
案件回顾一
10月24日,王集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辖区某超市在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储存烟花爆竹31件。超市老板丁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回顾二
10月25日,小辛集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一辆白色厢式货车涉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经核查,李某和张某某及所驾驶车辆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资质,从外地某市运输98件烟花爆竹至我县小辛集乡进行售卖,后被民警查获。目前,李某和张某某两人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 法律链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烟花爆竹属于爆炸危险物品,无论是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还是燃放,都要经过许可,未经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运输、存储和销售烟花爆竹都是违法的,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极有可能引起自燃自爆,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人员财产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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