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阿依姑·阿里木)“买卖”是日常生活中发生频率较高的法律关系,对于是否存在利息和违约金,双方各执一词,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裁判?近期,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在原告王某处以赊账方式购买砂石料, 2018年12月,双方经对账形成对账单,该对账载明张某还欠王某货款179195元未支付。后张某向王某陆续支付70000元,截止2022年9月还欠109195元。王某长时间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向其支付钱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可证实其与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王某向张某供应砂石料,张某应支付王某货款。张某未及时支付王某货款,应承担相应利息损失。遂判决张某支付货款109195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诚实守信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买卖关系中,诚信原则尤为重要,买卖双方要讲究契约精神,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诚信原则是商业活动最基本的准则,我们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诚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遇到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时,也可以使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权利。
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的价值作用,对于引导树立正确的诚信观、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程序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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