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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内容均引用权威资料结合个人观点进行撰写,文末已标注文献来源及截图,请知悉。
欧美国家“见死不救”竟然要入刑!面对当下民众的冷漠,我们是否应该引入?
由于老人摔倒被扶之后,反讹救助人的案例屡见不鲜,以及救助落水者之后遭遇冷漠态度,甚至还有因被紧急救助而损坏衣物之后,向施救者索要赔偿等奇葩现象。
让越来越多的民众加入了所谓“见死不救”的行列,毕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总没有罪责。
顶多内心有点过不去,或者受到点道德谴责,但这总比惹上不必要的官司要强。
不过这必然就会导致我们社会的道德水准降低,扼杀了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获得求生救助的机会。因而在欧美国家,就有法律针对“见死不救”做出惩罚。
比如德国的刑法就明确规定,在遇到事故或险情等紧急情况时,明明能够施救但却拒绝,特别是在根本不会给本人带来危险,同时也不会与其他重要职责产生冲突的状况,就可被判处1年以下监禁或者罚款。
而法国则更狠,类似情况下故意放弃救助义务的,根据其刑法将被判处5年监禁和多达7.5万欧元的罚款。
还有美国虽然各州规定不尽相同,但基本都有规定国民履行紧急救助义务的法律,甚至有的州会在刑法中明确列出“见危不救罪”。
不过也不知道欧美国家有没有“碰瓷”,真的遇到了该怎么处理?
但至少在中国目前算是面临着法律与道德的困境,将“见死不救”入刑恐怕会让社会产生巨大的不良反应!
我国为何不能轻易实施“见死不救”入刑的法律原则?特别是面对当下社会环境,更需要慎重!
我国相关法律中虽然没有对“见死不救”等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但前提是确实与事件无关。
如果行为导致他人出现危险,则必然具有救助义务,同时事后还要对所造成的伤害负责和赔偿。
这也就是为何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相关人员天然具有报警并参与救助受伤者的义务,肇事逃逸则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
此外和遇险者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也因为特殊的关系而隐含救助义务。
不过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并不适合引入并推行“见死不救”入刑的法律原则。
更不能通过这样的法律条款,强制对事件无关人员是否提供救助进行道义约束。
而造成这一切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就是2006年南京彭宇案。
虽然当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受伤老太的摔倒,是对其进行救助的小伙彭宇所为,但就是因为其首先提起了诉讼并坚称是对方撞倒自己。
处理此案的法官居然最终判处救助者彭宇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甚至说出了那句引发热议的言论“不是你撞的,干嘛去扶?”。
此案判决也被舆论认为是迫使国人道德观倒退的始作俑者。在此之前中国人向来推崇乐意助人见义勇为,热心帮助他人更不需要法律约束。
但此事之后,碰瓷者看到了法律的空子,救助他人出现了随时可能被讹的风险。法律就更不能强制要求民众在没有免责保护的状况下参与救助。
而想要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根本不在“见死不救”行为是否该入刑上,而是在于如何查处和严惩讹诈者和“碰瓷”的行为。
才能真正挽回社会的见义勇为道德感,而不是用法律去约束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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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新华网,见死不救”竟遭通缉 国外有法律这样规定 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6-11/13/c_129361404_2.htm
央视网,国外有法律明文规定 “见死不救”会遭通缉严惩 https://news.cctv.com/2016/11/13/ARTI3O7Kw3zZAhXyjiieZrEa1611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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