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外观责任的认定情况实际上是对权利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价值进行优劣衡量的结果。因此,权利外观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哪一方的利益更值得保护。且,原则上,权利人的权益更值得保护,因为法律以保护真实为基本价值取向。民法之所以在一些例外场合认为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更值得保护,乃是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以权利外观责任阻却诈骗犯罪成立的做法,导致在第三人利益更值得保护的情况下,刑法反而否认行为人构成犯罪。
而在不符合权利外观责任的情况下,因为第三人此时受有明显的财产损失,故没有观点会否认诈骗犯罪的成立。但此时在民法上,第三人的利益并不更值得保护。以民法上的财产权归属来认定财产损害1反而导致刑民在法益评价上出现龃龉,与法秩序统一性的初衷背道而驰。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只是民法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不意味着善意第三人在行为当时没有遭受财产损失。与之相对应,在刑法上应肯认第三人受有财产损害,从而肯定诈骗犯罪的成立。2权利外观责任将由行为人导致的财产损失分配给权利人,实际上是通过牺牲权利人权益来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其直接目的在于保护因他人不当行为而遭受利益不测的法益主体。因此,第三人得从他人处获得等价利益,正是民法通过权利规则来救济第三人的结果以保护他的利益,而这是通过将第三人因行为人的非法行为而遭受的利益不测转嫁到权利人身上来实现的。
从实质的个别财产说出发,可以认定处分行为导致了财产损害,从而对案件以诈骗犯罪进行论处。刑法将行为人欺骗第三人并取财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犯罪,乃是对该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以规制、预防此类行为,实际上也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财产利益,只不过其是通过对造成法益主体遭受利益不测的该他人之不当行为给予犯罪性评价以否定该行为来实现的。因此,可以看到,对于冒充权利人侵财的案件,民法与刑法实际上是通过不同的运作方式来保护第三人的财产利益。二者虽殊途,但同归,是一种并行不悖的关系,最终都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财产法益。
刑民交叉的案件历来争议颇,只有正确理解刑民之间的异与同,才能妥适解决此类案件的定性。刑民调整的对象不同,所采取的评价机制亦不同,但二者实际上殊途同归,并行不悖。因此,在处理刑民交叉的案件时,不应混淆二者之间的关系。冒充权利人侵财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犯罪定性。民法上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设的权利外观责任不应阻却刑法中诈骗犯罪的成立,如此方能保证刑民评价上的同一性。
注释:
1.杨志琼:《权利外观责任与诈骗犯罪——对二维码案、租车骗保案、冒领存款案的刑民解读》,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6期,第35页。
2.张明楷:《无权处分与财产犯罪》,载《人民检察》第7期,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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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执业以来,陈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于处理合同、劳动人事争议、婚姻家事等纠纷。陈律师办案风格细致,能够在把握案件全局的同时,关注案件细节并寻求突破,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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