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了2024年第三季度涉旅典型案例,涉及多个部门,具体如下。
一、公安部门
1.大理市依法查处杨某与赵某、赵某某因拉客发生打架案
案件情况:2024年6月28日15时20分,在大理市大理古城南门广场内,赵某和杨某因拉客问题发生争吵,后被人拉开。杨某被人劝至南门广场东侧,赵某电话通知其子赵某某并追至南门东侧继续与杨某争吵,赵某某到达现场后,将杨某堵住并用脚踢了杨某一脚,杨某被踢倒在地,赵某遂上前踢了杨某一脚并用手打了杨某几下,造成杨某身体各处不同程度受伤。
法律依据和结果:赵某、赵某某结伙殴打他人的行为已涉嫌违法,大理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赵某、赵某某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4年07月02日
2.大理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杨某寻衅滋事案
案件情况:2024年7月16日02时30分左右,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护国路云游火塘酒吧内,杨某酒后在酒吧内辱骂、推搡、挑衅多人,并用手多次拍打唐某某脸部,警察到达现场后将杨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到达派出所后杨某在派出所接警大厅大吼大叫并不停辱骂民警。
法律依据结果: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大理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杨猛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4年07月16日
3.大理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李某某与江某某打架案
案件情况:2024年7月4日18时许,在大理市大理古城龙泉坊内,李某某与江某某两人因开旅拍店争抢生意问题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造成双方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法律依据结果:江某某和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大理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江某某和李某某互殴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4年08月03日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大理市者黑马某烧烤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大理市下关镇吉苍路98号72幢1单元1楼(大理市者黑马某烧烤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行为经查属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657.50元;3、罚款5000.00元;罚没合计10657.50元。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6月28日
2.沙溪镇寺登村某某综合商店未明码标价案
案件情况: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沙溪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待售的商品中有7种食品未明码标价,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7月5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食品一事展开全面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的食品共7种,进货210板(袋),货值金额按销售标价计为2965.00元。至查获之日,已售出55板(袋),获利186.00元。
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186.00元;2、罚款3000.00元。以上两项金额合计:3186.00元。
处罚单位:剑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7月26日
3.剑川沙溪镇北龙村某某商店未明码标价案
案件情况: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商品中有5种商品未进行明码标价,涉嫌销售商品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7月2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食品一事展开全面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中有5种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进行销售,在未明码标价期间该5种食品获利12.70元。
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12.70元;2、罚款2000.00元。以上两项金额合计2012.70元。
处罚单位:剑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8月1日
三、文化和旅游部门
1.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处导游石某在进行导游活动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案
案件情况:2024年07月26日,导游石某在进行导游活动中胁迫旅游者消费。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导游石某作出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09月02日
2.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处导游熊某在进行导游活动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案
案件情况:2024年06月6日,导游熊某在进行导游活动中胁迫旅游者消费。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导游熊某作出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08月21日
3.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处导游朱某进行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件情况:2024年06月30日,导游朱某某车上兜售鲜花饼、榴莲饼、海苔、香菇、核桃、云腿共6种物品,共计售出10箱,每箱售价100.00元,违法所得共计1000.00元。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对导游杨某作出:“1、罚款1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09月02日
4.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处导游人员付某在执业过程中,以咒骂等方式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案
案情概要:云南优品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付某参加2024年5月23日至5月26日中午的昆明、大理段导游执业活动,执业过程中讲解话语超出职业道德范畴,带有辱骂及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消费项目等性质。
法律依据:导游付某的行为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导游付某处罚款6000.00元,并暂扣导游证10日;对云南优品旅行社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某的行政处罚合并处理,给予处30000.00元的罚款,责令旅行社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业整顿10日。
处罚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08月14日
四、交通运输部门
1.大理大队依法查处云南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腾冲旅游汽车分公司所属的车辆从事包车客运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案
案件情况:2024年8月9日,云南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腾冲旅游汽车分公司所属的驾驶员赵文某驾驶云ML0299号包车客车在大理古城接到旅行团完成“大理一日游”的行程以后,当天将旅行团送回大理古城后结束行程。经调查查明:云南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腾冲旅游汽车分公司所属的云ML0299号包车客车从事包车客运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云南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腾冲旅游汽车分公司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08月09日
2.大理大队依法查处大理阿鹏有限责任公司旅游汽车出租分公司所属的车辆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6月18日,接到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转发的《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政府监管平台2024年第四期系统运行监测情况的通报》(云交执法便〔2024〕158号),在《通报》附件《疑似专项旅游车有轨迹无包车牌的车辆明细表》中发现,大理阿鹏有限责任公司旅游汽车出租分公司所属的云LL0302号包车客车在2024年04月期间存在24次有轨迹无包车牌的情况。经调查查明:大理阿鹏有限责任公司旅游汽车出租分公司所属的云LL0302号包车客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大理阿鹏有限责任公司旅游汽车出租分公司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07月29日
3.大理大队依法查处大理茶花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所属的车辆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6月18日,接到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转发的《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政府监管平台2024年第四期系统运行监测情况的通报》(云交执法便〔2024〕158号),在《通报》附件《疑似专项旅游车有轨迹无包车牌的车辆明细表》中发现,大理茶花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所属的云LL0226号包车客车在2024年04月期间存在17次有轨迹无包车牌的情况。经调查查明:大理茶花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所属的云LL0226号包车客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大理茶花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08月02日
4.大理大队依法查处大理安然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车辆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6月18日,接到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转发的《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政府监管平台2024年第四期系统运行监测情况的通报》(云交执法便〔2024〕158号),在《通报》附件《疑似专项旅游车有轨迹无包车牌的车辆明细表》中发现,大理安然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云LL0517号包车客车在2024年04月期间存在22次有轨迹无包车牌的情况。经调查查明:大理安然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云LL0517号包车客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大理安然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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