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经可以请假吗?”
其实上海早有相关规定
而且近日
云南省政府发布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新规也明确指出
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
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
经期可以休假1至2日
规定:女性月经期间
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早在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个部门联合颁布《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该规定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此后,多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确保女性职工的这一权益得以落实。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包括北京、上海、陕西、江苏、山东、四川等在内的全国近20个省份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这一权益。
上海规定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患有重度痛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除了以上规定外,女职工还享有怎样的休假制度?
孕期、产期、哺乳期,是女职工生活工作中的特殊时期,我国为女职工确立了相应生育休假制度,保障“三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
“上海产假休多少天?”
“生育津贴怎么算?”“怎么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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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生育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
也就是说,本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还可以再享受60天生育假,也就是98+60=158天。
此外,女职工生育遇到特殊情况还可以适当增加产假。
第一种: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第二种: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三种: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第四种: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关于更多上海市的具体规定
下方表格整理好啦~
请大家仔细查看
【法条指引】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
配偶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生育医疗补贴
符合条件的参保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500元计发,其中危重孕产妇生育医疗费补贴按8300元计发;
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含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800元计发;
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含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
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育当月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封顶,下托底)除以30天(无法除尽的,见分进角)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加上生育假)计发。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可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指南
“随申办市民云”APP【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服务,可线上申领生育保险
第一步:按照提示,填写信息,并按照页面流程进行办理即可。
第二步:申领完成后,可在“我的—我的办件”中查询申领进度。
温馨提示:如您需要帮助,可以点击服务页面右侧【线上帮办】,输入您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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