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7日起,我市扩散条件转差,污染物持续累积,城市空气质量可能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污染过程应对工作的函》(冀生态环保办函〔2024〕23号)建议,为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经市气象和市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现向全市域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024年11月7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一、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按照《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全市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电力、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企业,依据企业绩效级别,在允许运输的情况下,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三)面源管控措施
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施工工地全天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工序,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建成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频次(冰冻期除外)。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渣土、砂石料运输车辆禁止上路。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
(四)其他措施
禁止垃圾、秸秆露天焚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占道露天烧烤。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二、公众防护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原则上不再新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三、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廊坊
廊坊市于11月7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11月7日起,我市地面转高压后部弱气压场影响,风力减弱、湿度升高,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部分时段将出现重度污染。为减缓污染程度,实现AQI指数削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11月7日1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一、建议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提倡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三)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四)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五)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2024年9月份最新修订的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进一步强化本地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工业企业的管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三)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四)全市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市、县主城区禁止露天烧烤。
保定
保定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7日起,我市风力减弱、湿度升高,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可能出现轻至中度污染过程。为减轻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经市政府批准,于11月7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工作,并将此通知传达到各企业、施工工地。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2024年第三季度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三)面源控制措施。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沥青摊铺、露天防水作业的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
(四)道路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
(五)秸秆焚烧网格化管理要求。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元,组建巡查队伍,24小时不间断巡查,坚决杜绝秸秆、垃圾露天焚烧。
(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保定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7日
沧州
沧州市定于2024年11月7日18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
经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7日开始,我省地面气压场转弱,受偏南风持续影响,湿度升高,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全省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联防联控机制,为减轻重污染天气过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于11月7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按照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建成区、县(市)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其他区域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中心城区核心区重点施工工地、企业、物流园区、铁路货场等单位全部使用国四排放标准及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他区域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三、面源管控措施
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禁止线性工程铺装路面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区主次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扫、湿扫和保洁作业频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四、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重点企业在应急减排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工业企业不发生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要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清单,分类施策、分类管控,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纳入生态环境部民生豁免的企业和项目,应充分保障正常生产,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
衡水
衡水市定于11月7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7日开始,我省地面气压场转弱,受偏南风持续影响,湿度升高,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其中8日起,区域存在风场辐合,扩散条件不利,我市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按照省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相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2024年11月7日1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一、公众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个人及家庭注意节约用电。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
(三)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四)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2024年10月)》的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对未纳入该清单的涉气企业按照停止涉气工序或生产线的措施执行。
(二)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使用。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滏阳路—东湖大道—崇文路—前进大街—滏阳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钢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其中,日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三)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涉气施工。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四)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邢台
邢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7日起,我市大气扩散条件转差,污染物持续累积,可能出现重污染过程。为有效应对此轮污染过程,最大限度减轻污染,经邢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24年11月7日18时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邢政办字〔2024〕11号)有关要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县(市、区)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公众防护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提倡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1、全市工业企业按照《邢台市2023-202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要求,严格落实到位。
2、对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且具有涂装工序,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汽车、摩托维修行业,停止调漆、喷涂、烘干、打磨工序。
3、对50个重点行业新验收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所属行业绩效最低等级进行管理;对50个重点行业之外的企业按《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邢政办字〔2024〕11号)中规定的一般工业企业进行管理。
(二)施工工地管控措施
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工程)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
(三)移动源管控措施
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建成区(邢州大道、祥和大街、东华路、滨江路4条道路及合围区域)、县(市、区)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办理通行证的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四)道路保洁措施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五)禁燃措施
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各县(市、区)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职责分工,迅速传达到各工业生产企业、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等,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同时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邢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
来源:石家庄发布、廊坊生态环境发布、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沧州生态环境发布、生态衡水、邢台生态环境发布
河北日报编辑:郭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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